小章在工作中遇到 “長期兩不找”的情況,1.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是否應當解除或終止?2.勞資雙方在此期間是否還應當享受和承擔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近日,榆陽區人民法庭審理一起“長期兩不找”的勞動爭議案件,讓我們具體了解一下回答小章的問題。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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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小章就職于星日公司某地辦事處工作,2015年雙方簽訂長期勞動合同。星日公司的銷售模式為:業務員將商品從辦事處借走,并出具借條按照公司統一政策銷售,待業務員將商品從商戶處將商品款收回后抽出借條。2016年10月,因某地辦事處工作手續交接,小章向星日公司出具借條一支,小章履行了所確定的義務,并取回了該借條。星日公司于2017年、2019年、2021年在該借條上批注了下賬商品若干等內容,但一直未履行付款義務。小章隨即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一、依法確認小章與星日公司之間于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建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二、依法裁決星日公司向小章支付拖欠的放假期間的工資和生活費42275元。三、依法裁決星日公司向小章支付因未繳納社會保險和拖欠放假期間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107500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駁回小章的全部仲裁請求。小章不服該裁決,于法定期間內起訴,并提出前述訴請。
在庭審中,經過法官的耐心疏導,雙方擱置分歧,最終以星日公司與小章之間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并向小章支付10000元達成調解,解決了糾紛。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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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長期兩不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長期互不聯系,勞動者沒有給用人單位提供任何勞動,用人單位也沒有也沒有給勞動者支付過任何工資及福利待遇,但用人單位一直未主張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用人單位雖然主張已經解除勞動關系但未能證明已將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送達給勞動者。
一、“長期兩不找”期間的勞動關系是否應當解除或終止?在審判實務中對此類案件存在不同意見。
主流觀點:由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長期兩不找,違背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阻卻勞動關系繼續生效,根據按勞分配等規定的原則,應當認定雙方處于中止履行勞動關系的狀態,雙方均不享有權利、義務。
二、雙方當事人在此期間是否還應當享受和承擔《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是否應當支付工資、繳納社保、計算工齡?
主流觀點:“長期兩不找”期間不計入工作年限,中止履行期間雙方不存在實際的勞動事實,不存在《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依據公平、誠實信用、按勞分配原則,在員工沒有提供勞動,公司也沒有支付工資、繳納社保、計算工齡的義務。但在有約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依約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費用。
法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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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勞動者長期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也長期不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等相關待遇,雙方互不履行勞動關系項下的義務,可以認定雙方再次期間不享有勞動法賦予的權利和承擔勞動法規定的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能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應從勞動者的訴請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事實理由駁回其勞動爭議項下的請求。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審核:白 麗
作者:郭少偉 強慧雪
編輯:劉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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