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相關規范梳理
二、登記方擅自處分其名下股權的法律效果
(一)股權為財產性權利,可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客體
(二)登記方未經配偶同意處分其名下股權應為廣義的無權處分
(三)參照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考量因素
三、登記的持股比例不宜認定為夫妻約定財產制
四、公司股東僅有夫妻二人不能認定為一人公司
五、離婚時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處理
(一)未顯名配偶一方不主張獲得股權,只要求分割股權價值
(二)雙方均主張獲得股權
文章來源:《法律適用》202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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