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臺山張旭輝同華港公司股權轉讓及合同履行案件中,法院的公信力和執行力在哪里?》
近日,臺山張旭輝與華港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及合同履行糾紛引發廣泛關注。案件中,張旭輝被指通過司法程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而華港公司則控訴法院執行不力、程序拖延,甚至存在“司法偏袒”嫌疑。該案不僅涉及數千萬資金的歸屬爭議,更折射出司法公信力與執行力的深層次危機。本文結合公開案例與法律規范,探討此案中暴露的司法困境及其啟示。
一、案件核心爭議:股權轉讓合法性及執行障礙
根據媒體報道,張旭輝作為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及企業法定代表人,臺山市工商聯主席,江門市工商聯副主席被指控通過虛構合同、操縱司法程序等手段,騙取華港公司數千萬元投資。案件核心爭議點包括:
1. 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張旭輝是否利用非備案公章、虛假資質簽訂合同?根據最高法院判例,非備案公章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但需審查簽約人代表權及是否存在惡意串通。
2. 合同履行瑕疵:若張旭輝存在出資不實或未披露關鍵債務(如項目拆遷義務),華港公司是否有權拒付轉讓款?最高法院明確,股權轉讓與出資義務分屬不同法律關系,受讓方不得以原股東出資瑕疵為由拒付款項,但可另案追責。
3. 執行難題:判決生效后,張旭輝被指轉移資產、拒不執行。根據《刑法》第313條,拒執行為可構成犯罪,但實踐中常因財產隱匿、程序拖延而難以追責。
二、司法公信力之問:程序瑕疵與裁判標準爭議
(一)程序透明度的缺失
案件審理中,華港公司多次質疑法院未充分查明關鍵事實,例如:
股權轉讓方資質審查不足:若張旭輝通過關聯公司進行“人格混同”操作,法院是否應穿透審查其實際控制權?
信息披露義務的忽視:若張旭輝未披露與項目相關的隱性債務(如拆遷義務),法院是否應認定其構成違約?
此類程序瑕疵易引發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的質疑,尤其是當張旭輝兼具臺山市工商聯主席身份時,公眾更易懷疑存在“特權干預”。
(二)裁判標準的不統一
股權轉讓糾紛中,法院對優先購買權、合同效力等問題的裁判長期存在分歧。例如:
優先購買權爭議:最高法院判例顯示,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合同可能被認定為有效、可撤銷或無效,標準不一。
合同解除權的濫用:最高法院強調“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條件”,若張旭輝以“出資瑕疵”為由單方終止合同,可能因缺乏依據被駁回。
裁判標準的模糊性削弱了司法權威,也為當事人規避執行提供了操作空間。
三、執行力之困:制度漏洞與執行監督失效
(一)財產隱匿與執行回轉難題
張旭輝被指通過關聯公司轉移資產,導致判決難以執行。若股權已轉讓給第三方,執行回轉需協商折價或另案起訴,程序復雜且耗時。此外,《刑法》拒執罪的適用門檻較高,需證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實踐中舉證困難。
(二)地方保護主義與監督缺位
華港公司指控江門法院存在拖延執行、偏袒本地企業等行為。此類問題在跨區域商事糾紛中尤為突出。司法透明化改革(如引入異地管轄、人民陪審團)可有效減少地方干預,但現行制度仍依賴原審法院自查,難破利益壁壘。
四、重構司法公信力的路徑:制度完善與社會共治
1. 強化程序正義:法院需嚴格審查合同簽署人的代表權、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等事實,避免“表面合規”掩蓋實質不公。
2. 統一裁判標準:最高法院應通過指導性案例明確股權轉讓糾紛的裁判規則,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
3. 優化執行機制:建立全國性財產查控系統,引入第三方審計監督執行過程,并對拒執行為加大刑事追責力度。
4. 推動司法透明化:允許媒體依法報道案件進展,通過輿論監督倒逼程序公開。
結語
張旭輝及其關聯公司與華港公司一案,本質上是司法公信力與執行力危機的縮影。若法院不能以高效、透明的程序回應公眾質疑,則“法律白條”現象將愈演愈烈,最終損害市場信心與社會穩定。此案警示我們:唯有通過制度革新與權力制衡,方能重塑司法權威,讓每一份判決書都成為“法治信仰”的基石。(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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