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陳棪
一、參考案例
(2024)魯10執復33號執行裁定 A公司、B公司、C公司等執行復議案
二、案情簡介
A公司與B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后,判決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因B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判決義務,2022年11月X日,A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案號:(2022)魯1003執260X號),法院裁定查封B公司及利害關系人(C公司、D公司)名下房產和賬戶。
另外,2022年9月,甲方B公司、乙方(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丙方A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約定:1)B公司和乙方四家公司欠付A公司工程款及借款;……3)B公司以其開發所有的23套房產抵頂A公司工程款及借款。以上房源部分存在抵押情況,雙方約定“未抵押的房源,由B公司配合丙方在15天內完成房屋網簽手續至A公司或A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已經抵押的房源,在解除抵押后15日內配合A公司完成網簽手續,如兩個月內無法解除抵押則由A公司另行挑選相同價值的可網簽房源”;……5)本協議簽訂后,A公司應向法院申請撤銷原已查封的B公司和乙方四公司的所有房產及銀行賬戶,同時撤回已經起訴但法院未審理完畢的三個案件。A公司已經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案件,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向法院提交本和解協議,申請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若B公司未能履行本和解協議約定的全部義務,則A公司有權隨時申請法院恢復執行……
2023年6月2X日,B公司和利害關系人C公司、D公司以“A公司一直不配合B公司辦理網簽備案手續,導致B公司無法繼續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法院作出了(2022)魯1003執260X之五裁定終結執行。A公司不服,提出復議,復議法院作出(2023)魯1003執異20X號裁定認為C公司、D公司提出執行異議成立,認為應當中止執行,且裁定終結執行達到了中止執行的法律后果。A公司不服,申請復議,法院最終撤銷終結執行的裁定;撤銷執行異議成立的裁定;裁定中止本執行案件的執行。
三、法院裁判觀點
(一)關于案涉和解協議的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一般將涉及強制執行的和解協議分為執行和解協議和執行外和解協議。執行和解協議的要件包括雙方達成合意和提交執行法院,執行外和解協議是執行過程中或執行程序開始前達成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協議。《執行和解規定》對上述兩種和解協議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案中,2022年9月2日三方達成和解協議,各方均未提交執行法院。11月 A公司認為B公司不履行協議而申請執行,B公司、利害關系人C公司和D公司提出異議,方才將該協議作為證據提交執行法院。在異議、復議審查過程中, A公司認為該協議無法實現消除債權債務的目的,明確表明不認可履行該份協議,因此該協議不符合《執行和解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應認定為執行外和解協議。
(二)關于不執行案涉和解協議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和解協議第三條約定:“雙方約定:未抵押的房源,由 B公司配合A公司在15天內完成房屋網簽手續至A公司或A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已經抵押的房源,在解除抵押后15日內配合A公司完成網簽手續”。 B公司等提出異議稱A公司一直不配合B公司辦理網簽備案手續,導致其無法繼續履行和解協議,現仍然具備辦理網簽的條件,愿意繼續履行和解協議。該情形符合《執行和解規定》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B公司等異議人的異議請求應予支持,該執行案件應當依法中止執行。
(三)關于執行法院的處理是否得當
中止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發生特定事由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后再恢復進行的制度。裁定中止執行后原則上應當維持作出裁定時執行措施的狀態。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出現法定的特殊事由,使執行繼續進行已無必要或者成為不可能時例外地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終結執行后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以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等懲戒措施,原則上都應當予以解除。二者的適用條件和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前已述及,根據《執行和解規定》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應當中止執行。
四、啟迪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第19條,強制執行的和解分為執行和解和執行外和解。當事人在裁判文書生效后,執行程序尚未正式啟動(執行立案前)階段達成的和解,屬于執行外和解。一旦達成執行外和解協議,申請人隨后又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仍應依法予以受理。執行案件正式立案后,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執行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則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異議進行嚴格審查。對于被執行人一方正在依照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而申請執行人卻出現反悔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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