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黃玉
一、案例導入
(一)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之柳州市社會福利院申請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案
(二)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孫某某,自幼智力殘疾,生活無法自理,一直隨其母生活。2008年,孫某某母親年邁臥床,其所在單位主動將母子二人送至柳州市社會福利院,并辦理自費入院手續。2011年母親因病過世后,孫某某在福利院的照看下生活至今。福利院為了更好盡到監護職責,分別向民政局和孫某某所在社區居委會反映情況,經多部門協商認為,在找尋孫某某親人無果的情況下,繼續由福利院照顧較好。2018年3月,福利院委托廣西腦科醫院對孫某某身體情況進行司法鑒定。5月,福利院向法院申請依法宣告孫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福利院作為其合法監護人。
二、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孫某某經廣西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法醫精神病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另,法院主動依職權調查查明,被申請人孫某某在柳州市社會福利院居住生活了8年,無配偶、無子女;其母親人事檔案顯示,孫某某的近親屬有父親、哥哥,但無二人具體信息。孫某某長期置于無人監護的處境,柳州市社會福利院已實際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等。為更好地維護孫某某的利益,指定柳州市社會福利院作為孫某某的合法監護人。若孫某某的父親、哥哥出現,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三、典型意義
老年人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保障其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在法定順位監護人多年缺失,無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下,從充分保護和落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經法律程序指定、已形成長期基本生活依賴且擔負實際監護責任的社會福利機構作為監護人,是依法保障老年人權益的有益嘗試和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審理貫徹了家事案件多元化處理原則,法院與政府相關部門之間通力協作,體現了相關職能部門通過司法途徑維護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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