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Q正傳》
《阿Q正傳》是魯迅原本以“巴人”筆名于1921年12月至1922年2月間刊載于《晨報》副刊,后在1923年8月收錄于魯迅的小說集《吶喊》之中。《阿Q正傳》被公認為是魯迅小說的代表作,并成為二十世紀中國文學最負盛名的文學作品。
在《阿Q正傳》中我們能發現一類人物,那就是地保。故事中的地保和阿Q“熟”得很,阿Q的種種忤逆行為都歸地保管,具體的處罰都由地保來執行,即使是阿Q觸犯了趙太爺等士紳,也是由地保周旋其間進行交涉。
趙太爺聽說阿Q叫嚷著自己是趙太爺的本家后并未直接派人懲罰阿Q,而是通過地保傳喚的。阿Q調戲吳媽后趙秀才雖然拿著大竹杠痛打阿Q以作懲罰,但是正式合法的處決協商還是由地保進行。趙秀才雖對阿Q憤憤不平,但其自身也沒有權力驅逐阿Q,只能“吩咐地保,不許他住在未莊”,而阿Q也因為賠了地保二千大錢未被直接趕出未莊。地保還趁機與阿Q議定每月供奉的“孝敬錢”,明目張膽地收禮斂財。
其實,地保就是當時社會對基層管理的具體執行者。他們雖然身份不高,但是與老百姓直接聯系,而且權力看似雖小,但能量大的很。也就是說他們這些人一旦掌權,就會肆無忌憚的弄權,將權力的勢能發揮到最佳程度。他們無所不用其極地壓榨普通百姓,將阿Q狹小的生存空間掐滅。地保說白了就是“小鬼難纏”。
明清時期,為了維護專制社會和皇權的穩固,加強對社會的控制,君主必須依賴官僚集團來管理,但是官總是有限的,他們職責范圍又是異常的廣泛,所以官員自己也管不過來,必須依賴數量眾多的胥吏之力才能勝任。于是導致了明清時期衙門隊伍異常龐大,形成了吏員十倍于官,而差役又十倍于吏員的局面。
明清時的胥吏大體上包括兩類人:其一是協助主官處理文牘工作的人員,被稱為吏員、書吏或書辦,這種人需要由讀書人充任,在胥吏階層中居于地位較高的層次;其二是從事各種勤雜差遣事務的人員,被稱為差役,也就是俗稱的衙役,屬于官場中地位最為低下的層次。魯迅時代的地保其實就是衙門衙役演化而來的。
不管是小吏,還是地保,他們在官場上雖然身份低微,但卻經常久居一職,熟悉各種事務,擁有處理復雜事務的能力,再加上熟悉地方的民情,處于官和民之間,負責協調和處理官民關系,等于是個中間人。
因此,只要他們稍微在中間做一點手腳,就可以很輕松地欺上瞞下,并從中牟取私利。
“最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親屬,一曰官之仆隸,是四種人,無官之責,有官之權。官或自顧考成,彼則惟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勢作威,足使人敲髓灑膏,吞聲泣血。四大洲內,惟此四種惡業至多。”
歸納起來,胥吏之害的表現主要有:刁難索賄、挾制主官、監守自盜、倚仗強豪,欺壓百姓、敲詐勒索,盤剝平民、操縱司法徇私舞弊等等。其中,尤以胥吏憑借對律例的精通操縱司法、借訴生財的現象最為典型。那么,問題在于,為什么這些小吏、地保敢于敲詐勒索?
為什么一個地保都敢明目張膽的敲詐?
造成胥吏之害的最根本原因當然是君主專制制度本身,因為胥吏是依附于官僚制度的,而官僚制度又是依附于皇權的。但是專制社會中,權力壟斷的,壟斷于君主,君主不受任何限制、制約、約束和監督,權大于法,凌駕于一切法律和制度之上。君主又通過自上而下層層任命官吏的方式完成權力的確定和行使。
等于官吏的權力來源于君主,君主權力不受限制,不受法律約束的,那么,官吏權力來源于君主,自然也不受任何的約束和監督,而小吏的權力又依賴于官吏,等于小吏和地保其實成了皇權的化身。既然皇權不受限制,那么要想在君主專制制度之下根除胥吏之害是絕對不可能的。
這是根本原因,而清朝是專制社會頂峰的時候,權力壟斷超出想象,那么,這種小吏危害也自然達到了頂峰。所以小吏、地保利用權力欺上瞞下,為自己牟取私利,敲詐勒索十分普遍。
本文參考文獻:
魯迅.《阿Q正傳》
孫偉、任旖然.《地保:“胥吏之害”與阿Q精神勝利法的生成》
陳小葵.《論明清時期的“胥吏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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