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日結工、周結工能否主張勞動關系?
「法律解答」
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結算形式多種多樣,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周工資制、月薪制、年薪制。其中,月薪制是最普遍的一種形式,即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年薪制的約定,也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以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
可見,法律并不否定實踐中雙方對于工資結算形式的約定。
故而判斷提供勞動一方與接受勞動一方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并不以工資的結算時間和形式作為標準。
因為《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并沒有對此等情形予以明確。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可見,對于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勞動者需要證明從事了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事項。故而,用人單位無法在結算方式上予以抗辯認為雙方存在了勞務關系、雇傭關系。
故而,判斷日結工、周結工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仍需要依據勞動關系的從屬性中予以判斷,即組織從屬性、經濟從屬性以及人身從屬性。
說得通俗點,勞動者有沒有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是否需要遵守規章制度、是否需要考勤、是否具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固定的工作安排、雙方是否具有達成長期、持續、穩定的工作內容等等。
原告于2022年3月5日入職被告處,工資約240元/天,工作時間是約每晚9點至次日7點。打卡記錄顯示被告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間共有3次上下班打卡記錄,工資發放截屏顯示被告工資日結,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間被告領取工資700元。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內容,可見被告為原告工作,在工作中受原告管理,工資由原告發放等事實清楚,雙方符合勞動關系建立要件,原、被告之間存有勞動關系。
參考案例:(2023)滬0113民初900號(為體現爭議焦點,略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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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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