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趙某經營的小公司里有一名員工叫小錢。小錢入職后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除夕當天到期,于是公司人事就在春節放假前找小錢溝通續簽事宜,小錢卻稱臨近春節,等年后再說。春節假期后,小錢繼續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未表示異議的,只是每次公司人事與小錢溝通時,小錢會找理由拖延。趙某不知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想開除小錢卻又怕支付賠償金。
也迪律師解答
在原勞動合同于除夕當天到期后,小錢繼續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勞動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后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雙方以原勞動條件繼續履行的,根據規定,公司應當自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因此也有勞動者會在原合同到期后故意拖延遲遲不續簽勞動合同。
但這種情況并不是無解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故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總是找理由拖延簽訂新勞動合同的,公司可以明確告知勞動者續簽合同的期限、內容,如果勞動者依然惡意拖延或拒絕的,公司可依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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