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時,不管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用的是三段論,還是證明責任法,都離不開法律的正確適用。要是你的案子最后判得讓你覺得不合理,那不妨對照全國法制調研中心羅列的下面這些情況,看看是不是存在法律適用錯誤。
第一,適用的法律和案件屬性對不上號。啥叫案件屬性呢?在民事案件里,就是指里面包含的法律關系。比如說,物權法律關系的事兒,你就不能用債權法來處理;涉及親屬法律關系的,不能用處理人格權的法律來解決。再具體點,借東西的事兒,就不能按照借貸或者租賃來處理;要是遇到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就不能只把它當成普通租賃或者單純買賣關系來處理。
第二,確定民事責任的時候,明顯違背了當事人雙方的約定。舉個例子,雙方在合同里白紙黑字寫好了,工程質量不合格就得重做,可法院最后卻只判了保修責任,這明顯就違反了合同約定。大家要是簽過合同,肯定能理解這種按約定辦事的重要性。
第三,適用的法律已經失效了。這很好理解,在司法實踐中,像對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做鑒定的時候,有時候會用到已經過時的規則標準,這種情況還挺常見的。
第四,違反了法律溯及力。法律一般是不溯及既往的,也就是說,要是你的事情發生在新法律頒布之前,法官在沒有特別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強行用新法律來判你的案子,這可是違法的。
第五,違反了法律適用規則。這也是我之前經常提到的,該用效力更高的上位法時,卻用了下位法;該用針對特定情況的特別法時,卻用了一般法;該用新頒布的法律時,卻用了舊法。這些錯誤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判決。
第六,適用法律明顯違背了立法原意。在實際操作中,有些法官可能因為業務水平和經驗不足,沒能正確理解立法的初衷。就像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規定轉賬憑證可以作為起訴的一個條件,但這可不代表民間借貸案件就不需要證明雙方有借貸的合意。要是法官沒理解到位,就可能判錯案子。
第七,舉證責任分配不當。因為這個原因提起上訴或者再審的案件,在全國各級中高級人民法院都不少,而且因為這個理由發回重審的案件比例也特別高。這個問題相對復雜一些,之后我會專門講解。
家人們,上面就是關于法律適用錯誤的 7 種情形。大家在打官司或者了解案件的時候,一定要多留個心眼。要是遇到類似問題,或者有相關經歷,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咱們一起交流交流,說不定能幫到正在為案子發愁的朋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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