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小法說】送你一份“法”式浪漫
又逢一個充滿愛意的日子
無論是正在享受甜蜜熱戀的情侶
還是勇敢追愛的單身寶貝
在這個獨具浪漫色彩的日子
為你送上一份“法”式浪漫
今天這堂“戀愛必修課”都不容錯過一起來看看
01
#發給對方“520”"1314"的紅包,分手后能要回嗎?#
I LOVE YUO FOREVER
鹿小法說: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1314”微信紅包、紀念日禮物等,一般應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
法條鏈接:
根據《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此項規定。
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后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后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戀愛需理智,送禮要理性”,避免承擔超出自己經濟能力的責任。
02
#未經對象同意偷看對方的手機,違法嗎?#
手機屬于私人物品,我們手機中“和誰聊天”“聊了點啥”,我們用手機“網購了什么”“給誰付了什么錢”,都屬于個人隱私中的“私密信息”,受法律保護。
鹿小法說:
自然人隱私權受法律保護,未經允許偷看他人手機信息屬于侵犯隱私的行為,無論是情侶還是夫妻,都不應私自偷窺伴侶手機。所以交往不守法,可能坐大牢呦~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03
#前男友造謠我出軌發朋友圈,我能起訴他嗎?#
I LOVE YUO FOREVER
鹿小法說:
對于這種情況,可以采取民事訴訟的方式,以對方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如果對方的行為比較嚴重,涉嫌構成侮辱、誹謗罪,可以先報警處理,再到檢察機關反映,如果這樣效果還是不理想,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最后,給大家來一劑“人間清醒”
愛情雖美
但不要觸碰法律紅線
切不可
以“愛”之名傷害他人
最后提前祝大家
每個節日都快樂!
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鈕怡
審核|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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