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是有關主體依法從事活動的重要信用憑證,與單位的業務往來息息相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刻和隨意冒用。近年來,偽造公司印章案件時有發生,危及了企業生產經營和社會秩序。
案情簡介:
為順利承接古田縣城區一工程項目,喬某私自使用在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作期間留存的公司印章印紋材料復印件,偽造了該公司印章,并以該公司名義承建工程項目。后因工程合同糾紛,喬某以該公司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致案發。古田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喬某的行為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但犯罪情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取得被害單位諒解、無前科劣跡等情節,依法對喬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但不起訴不等于不處罰,在不起訴決定作出后,古田縣人民檢察院按照“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機制”向公安機關發出給予被不起訴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公安機關收到檢察意見后對喬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罰款1000元的決定。
古檢君說法
人無誠不立,業無信不興。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等行為,嚴重違反了印章管理制度,破壞了企業生產經營秩序,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切勿心存僥幸私自偽造印章謀取私利,否則必受法律的懲罰,最終追悔莫及。
相關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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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稿:第一檢察部 李蘭
編 輯:鄭朋林
內容審核:黃 丹 肖文英
發布審核:王忠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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