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劉夢
一、基本案情
劉某系某小區車位的所有權人,某物業公司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該小區地下車位進行管理服務并收取車位管理費。某日,因劉某未交納當月車位管理費,地下停車場保安要求劉某向某物業公司交納車位管理費后才予以放行。之后,雙方因收費及車輛出入問題矛盾激化,劉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不得限制其車輛通行。
二、律師說法
劉某作為車位產權人逾期未支付車位管理費,固然不妥,物業公司完全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主張權利。但本案中,物業公司采用不交費,就限制車輛的正常出入,實際限制了劉某對自有車位的正常使用的權利,侵犯了劉某的物權。物業公司作為服務提供者,其權利來源于與業主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欠交費用時,物業服務人應當采取合法、合理的催繳方式,如通過書面通知、電話溝通或法律途徑等,而不是采取私力救濟的方式,如限制車輛出入或斷水斷電等。這些行為不僅不能有效解決問題,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導致雙方關系惡化。
三、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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