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假警誣陷他人
卻把自己坑進了拘留所
基本案情
高某的岳父老李和姚某是住在隔壁的老鄰居,但姚某之前和高某有過矛盾。一天,村里突然傳出老李去世的消息,姚某連具體情況都沒打聽清楚,就干出了一件讓人匪夷所思的事。
他掏出手機直接撥打110,信誓旦旦地說老李是"離奇死亡",還咬定這個事和上門女婿高某"有很大的關系",要求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更夸張的是,報完警后姚某心虛得把手機卡扔進附近的河里。
當地民警接到報警后火速趕到現場,當時老李的家人已經給老人換好壽衣,正張羅著辦后事,家里擠滿了親戚鄰居。第二天,法警就出具《尸表檢查記錄》,明確認定老李是自然猝死,排除了他殺的可能性。
老李女婿高某知道有人誣告后,也報了警。當地公安機關將該案作為治安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經辦案民警電話聯系,姚某主動接受調查,并直言不諱:“就是想給高某找點麻煩,并讓他吃點官司。”
經調查走訪,民警發現姚某無中生有的報警,在村里鬧得沸沸揚揚,造成不良影響,屬于情節嚴重。考慮到姚某主動投案,并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姚某處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但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查明,姚某因與高某有矛盾,在完全不了解老李死因的情況下,就報警稱其死亡與高某有關。根據姚某的詢問筆錄、報警錄音、證人證言以及尸檢報告等證據,都能證明姚某是故意誣告。這種行為不僅誤導警方調查,還傷害老李家屬的感情和損害高某的名譽,在當地造成不良影響。
公安機關調查后認定姚某構成誣告,但考慮到他主動投案并如實交代,最終給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從輕處罰。整個辦案過程規范合法:及時立案、調查取證、告知權利義務,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罰決定。
姚某不服處罰提起訴訟,潤州法院認為公安機關認定事實清楚、處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姚某的訴訟請求。姚某上訴后,鎮江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公民須恪守的基本道德。公民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投訴舉報權時,應該以誠實守信、實事求是的態度,如實陳述案件事實。
然而,姚某卻將司法資源當成泄私憤的途徑,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故意捏造事實,對他人進行惡意舉報,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這不僅擾亂了公安機關的辦案,還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依法應予處罰。“誠信、友善"不是空話,鄰里間有矛盾要正大光明解決,構建“文明、和諧”的社會關系。
編 輯:趙品軒
校 對:常文金
審 核:孫彩萍
來 源:潤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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