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伴一代又一代人長大的經典動漫形象,除了小小英雄“哪吒”,還有機智聰明的“喜羊羊”、正義勇敢的“奧特曼”、夢幻唯美的“大魚海棠”、憨態(tài)可掬的“胡巴”和呆萌可愛的“變形警車珀利”……每一個都飽含創(chuàng)作者們的奇思妙想和心血汗水。
01
原告北京某文化公司是電影《大魚海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人。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開發(fā)運營的一款APP上提供大量《大魚海棠》劇照,供用戶下載、設置為手機壁紙或分享至社交平臺。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用戶在APP上傳侵權圖片,讓不特定的公眾能隨時獲取,明顯侵犯版權方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某科技公司作為平臺方,沒盡到應有的監(jiān)管義務,構成侵權。
02
原告某文化發(fā)展公司是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及角色形象在中國大陸范圍內的著作權人。被告某母嬰店在“抖音”銷售“賽羅奧特曼”“新賽羅眼鏡”等系列侵權玩具。正版“英雄”與“山寨大軍”對簿公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母嬰店未經許可,銷售和案涉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商品,并在網店展示被訴侵權產品和圖片,侵犯原告某文化發(fā)展公司享有的發(fā)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03
原告某電影公司是電影《捉妖記》中小妖怪“胡巴”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某餐飲公司私自定制“胡巴”形象模具,為其火鍋底料“塑形”,從而吸引消費者。請注意,這不是“跨界聯動”,這是侵權行為。
04
原告某傳播有限公司擁有《喜羊羊與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視劇的著作權,原告某動漫有限公司是《變形警車珀利》及其角色形象的著作權人。有許多商家未經授權,銷售印有相關角色圖案的商品,并在網上展示侵權圖片。這類案件通常涉及侵犯原告的發(fā)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以上常見的侵權行為,包括未經許可銷售侵權商品,未經許可在網店展示侵權圖片,以及在網絡平臺上傳侵權圖片等,都嚴重侵犯了版權方的權益。法官在此提醒商家一定要尊重原創(chuàng),合法經營。對廣大網友而言,因喜愛而自制“吒兒”等IP形象的表情包和周邊等,也要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合理使用,尊重他人知識產權。守護知識產權,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共同筑牢堅實的知產防線,讓文化瑰寶在法律護盾下一直閃閃發(fā)光!
圖源|《大魚海棠》官方微博、《哪吒之魔童鬧海》官方微博、成都發(fā)布等
供稿|民三庭(知產庭)黃小萌、張深倩
編輯|一糖
一審|一丹
二審|沐沐
三審|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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