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主辦,國家法官學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聯合承辦的全國法院第三十六屆學術討論會評選結果揭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亦于近日公布了2024年上海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獲獎論文名單。其中,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共有10篇論文獲獎。
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平臺算法侵權的司法規制研究》
(同時獲2024年上海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一等獎)
作者:上海金融法院 顧全
作者: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潘靜、孔晨
論文摘要
算法技術飛速發展,應用場景日益增多,算法的應用改變乃至重塑傳統侵權行為的樣態,給侵權法律的適用帶來挑戰。算法侵權場景多樣、糾紛樣態復雜,侵權行為認定和歸責難界定、注意義務適用邊界不清等問題,使算法侵權的司法規制面臨諸多難點。算法技術只是引發特定類型法律糾紛的工具,司法實踐中,涉算法侵權糾紛類型多樣,其本質仍然是特定法律條文適用的難題。本文從算法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認定為起點,探討侵權責任主體、過錯行為、因果關系、損害范圍、責任形態所面臨的共性問題,審查算法平臺責任的來源,探討平臺注意義務的邊界,明確算法技術的定位,明晰算法侵權的審查進路。為平臺算法侵權裁判面臨的問題探究解決思路,探索提供符合技術發展邏輯和法律適用邏輯的司法規制方案,以實現對算法侵權行為的精準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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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閱核制與“四類案件”監管機制的銜接路徑研究》
作者:上海金融法院 顧全
作者: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潘靜、李文苑
論文摘要
在當前的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完善重點案件全流程監管機制已成為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關鍵。在強化監管的價值導向下,除“四類案件”監管外,需要閱核的案件在監管意義上也應當屬于納入監管的重點案件。因而,推動閱核制有效銜接“四類案件”監管機制,不僅有利于促進閱核制全面有效實施,也是完善重點案件全流程監管機制的重要一環。在現有“四類案件”監管機制運行的模式下,推動閱核制全面有效實施,需要把握兩者銜接的核心需求,即在全流程監管的體系中把握分級分類監管的思維導向,通過監管權限定向配置、監管范圍動態調整、監管重心精準適配,推動人、案、事協同配套,促進閱核制與“四類案件”監管機制同向發力,構建全流程監管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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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索以共性因子要素模型為執前甄別與繁簡分流機制的營商優化執行路徑——以S市J區人民法院2019至2023年涉民營企業執行案件為樣本》
作者: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章國棟
作者:上海對外經貿大學 王全婷
論文摘要
“抓前端、治未病”需要深刻融入新質生產力發展進程,需要建設與之相適應的法律環境,以及訴訟全流程、各環節有效銜接的多元共治機制深化改革。本文以S市J區人民法院近五年來審理執行新城區域涉民營企業相關執行案件為調研樣本,分析得出執行階段各類案件的六個共性因子要素,即債務人的履行意愿、履行能力、申請標的、財產保全、前審結案方式和送達情況。運用控制變量法得出六個因子要素進行不同類型排列組合的正、負向執行案件模型。最后從審執信息共享、案件分類識別、存量“終本清倉”等維度提出建議,有效強化執行環節對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新領域的保障作用,實現共性要素在新質生產力實踐活動中的創新性配置,從而形成全方位體系化的執前甄別與繁簡分流機制,夯實執行階段的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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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費者權益保護視角下涉算法侵害的糾紛類型及規制路徑研究》
作者: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周莉、朱瑛
論文摘要
數字技術的更新迭代及相應的制度創新,對新質生產力的發展具有促進作用。數字經濟發展、運行中涉及的算法技術被廣泛用于各行各業,尤以平臺經濟最為明顯。但算法在發揮其積極效用的同時,也相應帶來了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平等權、選擇權等一系列風險。本文從消費者保護為視角,在梳理涉算法技術案例的基礎上,對篩選出的其中10篇案例進行分析后,將算法侵害消費者權益分為算法歧視、算法規避、算法共謀等三種類型。圍繞算法侵害類型,分析各種算法侵害的成因及可歸責性、歸責原則、責任主體難確定、舉證問題等司法實踐困境。最終提出相應的規制路徑,首先從制度角度建議加強對算法侵害的立法,再從三種算法侵害的共性出發,提出責任主體可確定性、歸責原則的認定、消費者權益侵害作為可歸責性的考量因素、引入第三方鑒定評價機構的可行性的司法規制,再從三種算法侵害的個性出發,提出個性化的司法規制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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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示范訴訟在化解民商事群體性糾紛中的實效困境及破解路徑》
作者: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史建穎、張耐
論文摘要
審判體系和審判工作現代化是人民法院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在群體性糾紛日趨增多的態勢下,群體性案件能否有效化解是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水平的重要體現。立法規定的訴訟制度在群體性案件審理方面明顯供給不足,實務中代表人訴訟實踐遇冷,力有不逮,基層法院示范判決的實踐在化解群體性糾紛中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該種審判模式的示范性往往局限于作出示范判決,在案件選取、判決效力、審判質效等方面均缺乏明確的定位指引,只能稱為“準示范訴訟”,相對于“示范訴訟”,僅得其形,未傳其神。另一方面,近5年來,示范訴訟在民商事案件中的適用率較低且適用范圍狹窄,與日益增長的群體性糾紛數量成反比,主要成因于示范訴訟的立法欠缺,缺乏統一有據的立法指引,程序簡化亦導致法官在適用時無所適從,故推行示范訴訟的關鍵在于克服理論與實施障礙,且制度設計應針對困境背后的成因,破解示范訴訟的實效困境,從而達到廣泛應用、提高審判質效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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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反不正當競爭法視野下商業道德司法適用路徑的優化——以商業數據不正當競爭糾紛為切入》
作者: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章國棟、靳思夢
作者:上海大學 徐聰
論文摘要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日益成為經營者間爭奪的戰略性商業資源。以商業數據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典型的網絡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難以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類型化條款列舉的行為,致該法第2條一般條款發揮關鍵作用。實踐中,商業道德的評價成為競爭行為正當性判斷的落腳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商業道德的評價構建了一種多因素判斷要式。本文從商業數據不正當競爭糾紛實踐切入,梳理商業道德司法適用的困境,重構反不正當競爭法視野下商業道德的內涵,對商業道德司法適用路徑提出優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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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數字經濟環境下網絡侵權案件主體溯源及責任承擔規則研究——以ICP備案推定原則為視角》
作者: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陶曄
作者: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趙振芳
論文摘要
與傳統侵權案件不同,數字經濟下網絡侵權案件的侵權方式及侵權主體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司法實踐中存在被侵權人以名義主體或備案主體為被告進行訴訟。審理中,經法院查明備案主體并非實際侵權人或權利人無法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名義主體或備案主體系實際侵權主體的,案件常以權利人敗訴或撤訴結案。網絡環境中,侵權主體溯源問題,已經成為數字經濟案件亟需解決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對于實際侵權主體的溯源存在先入為主或便利主義的情況下以名義主體或備案主體為被告草率提起訴訟、實際侵權主體隱蔽,原告舉證手段有限、備案主體存在過錯但是否構成侵權不明確的問題,主體溯源案件種類繁多,情況不一等疑難問題。本文試圖通過對ICP備案推定原則的類案梳理,分析網絡侵權案件主體溯源及各方主體責任承擔規則、該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不承擔責任的審查標準及企業合規的司法建議,以達到訴源治理之目的,實現使侵權者受到懲戒,無辜者免于擔責的實質正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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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質生產力發展背景下的版權困境與紓解——以經營場所提供點播設備為分析路徑》
作者: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鄭磊、譚伊婷
論文摘要
當前數字化發展大背景下,市場創新與版權保護之間的矛盾愈發凸顯,商業維權案件數量劇增,并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挑戰。本文以經營場所提供點播設備所引發的版權糾紛為切入視角,在實證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同案不同判的突出現象總結司法審判面臨的困境。本文系統分析并列舉了經營場所提供點播設備構成侵權的若干表現形式,分析了不同情況下侵犯的具體著作權項,進一步探討了不構成侵權應考量的現實因素。通過對法律規定現狀、理論觀點差異、司法裁量情況開展實證研究,結合政治、法律、社會整體效果,評估當前法律框架在解決這類糾紛中的效力與局限。圍繞指導性案例、要素式審判、場景化建設的適用性和可行性,尋求突破“圍城”以期提出更為靈活有效的糾紛解決路徑,促進適法統一,更好地保護適應消費者行為的變化,創新商業服務模式,平衡作者權利與公眾利益,不斷激發市場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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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司法責任制度反思、類型化分析及問責機制研究——以長三角基層法院實踐操作為邏輯起點》
作者: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董春凱、魏濛濛
論文摘要
司法責任制經過數年來的理論和實踐探索,已形成一套以違法審判責任為核心的司法責任體系。然而,運行實踐中也發現,司法責任追究存在應上級法院要求被動啟動多、責任類型難以滿足實踐需要、“責任大”而后果小等問題,易使基層法院普通法官甚至是司法責任評定職能部門困惑和無所適從。對此,應當立足現實需要及長遠發展,兼顧實現可能性,對司法責任進行類型化設計和系統化重構,將司法責任分為違法審判責任、審判質量瑕疵責任、辦案業績不達標責任、行為不規范責任、監督管理責任5種類型。進而基于程序正當與過錯、責任、后果相符原則,從日常管理、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員額管理、職務職級晉升等方面對司法責任類型的責任后果分層分類設定,強化結果運用,全面彰顯司法責任功能價值,倒逼審判質效更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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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論成年監護監督的司法實踐及發展進路——以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為分析重點》
作者: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羅宇馳
論文摘要
隨著社會的發展,監護爭議案件數量日益增加。如何在有監護資格主體范圍中選定最優的監護人、如何實現對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有效監督、如何避免復數監護人因家庭矛盾所致的“監護僵局”,是此類案件的審理難點及痛點。司法實踐中存在共同監督、監督人同意、監護人履職報告等三種探索模式,均存在一定的可資借鑒之處,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即履職報告模式的司法探索,亦為監護爭議案件審理提供了可復制的探索經驗。成年監護監督應當通過申請人報告財產清單、以判決形式明確監護監督、明確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的司法認定路徑等方向予以完善,并最終據此制成邏輯思維導圖便于讀者理解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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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審判監督庭 孔晨
責任編輯|李迪明子
執行編輯|阮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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