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午的,看到了一個特別讓人憤怒的新聞。
河南安陽五金店主孫大媽收到一筆6萬余元的電線訂單,買家“王清”付款后要求發貨至指定貨拉拉。
孫大媽收款后發貨,但賬戶隨后被合肥警方凍結,被告知款項為詐騙贓款(來自受騙人韓女士),需退回。
孫大媽頓時傻臉了,眼看要面臨錢貨兩空。
這里面騙子很聰明,這個錢是從受害者韓女士的卡上直接轉到孫大媽卡上的,中間沒有經過騙子的卡。
這種匪夷所思的事情就這么真實地發生了。
這條案子不同于一般的案子,很復雜,一方面是孫大媽正常經營,被人作局,另一方面是韓女士被詐騙。
兩個人都是受害者。
那這種時候,這個錢到底該怎么處理才合適呢?
按照警方的邏輯,這個是贓款,現在追繳到了,需要退回給被詐騙人。
流程上,這個也沒有問題。
畢竟,這個警方本身就是該詐騙案的執法者。
但是,孫大媽這邊的損失又該怎么來處理呢?
從《民法》的角度看,孫大媽這個應該是屬于“善意取得”,畢竟,她并不知情這是贓款,而且交易價格合理。
從《刑法》角度看,孫大媽這應該也不屬于追繳贓款的三種情形“明知贓款,無償取得,明顯低價取得”。
所以說,怎么看,孫大媽這個經營獲得,都不應該為“贓款”買單。
警方追到了錢,但是不代表這個案子就結束了,還是需要去找到這個騙子,找到那批被騙走的電線的去處。
但是這兩個案子,到底能不能并案,兩地的警方能不能通力合作,這個程序上的事咱說不清楚。
但是,不管你表現有多么正確,但明顯人一看就有問題的事情,就不能那么簡單粗暴的處理。
這其實是涉及到公權力的濫用的。
也即是說,警方到底有沒有權利對孫大媽這個錢有劃走退回給韓女士的權利?
這個點蠻重要的。
根據司法的嚴謹性,這個一定是有一個先來后到的邏輯問題。
程序正確這個邏輯一定是需要嚴格遵循的。
如果說,從嚴謹的司法程序上來看,是需要先退回,那這個警方的處理就沒有問題。
如果“善意經營”的司法流程邏輯大于追究贓款退回的流程邏輯,那就不能退回。
我認為這個案例的核心點,不在于公權法的是不是濫用方面,而在于這個執法過程到底有沒有嚴格按照程序正確這個點來執行?
在警方的執行邏輯中,這個操作應該是合規的。
但是在整個司法體系過程中,警方的行為到底合不合規,這個需要司法機構給出確定的答案。
作為受害者之一的孫大媽難道就只能坐等嗎?
答案是,不是的。
我查詢了很多資料后發現,孫大媽現在其實有很多動作可以去做。
第一步:緊急應對賬戶凍結
1. 配合警方調查:
主動聯系辦案機關,提供完整交易憑證(訂單記錄、通話記錄、發貨單據、貨拉拉信息等),證明自身為“善意交易方”。
要求警方出具《凍結資金通知書》,明確凍結依據和法律條款。
2. 申解凍賬戶: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37條,提出書面異議,主張“善意取得”。若警方拒絕解凍,可向上級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申訴。
第二步:法律維權與損失追償
1.民事途徑:
主張“善意取得”:根據《民法典》第311條,符合“不知情+合理價格+完成交付”條件時,可拒絕退款;
起訴騙子“王清”:通過法院確認其詐騙行為,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需配合警方獲取騙子身份信息)。
雖然孫大媽可以做以上動作來挽回損失,但是,這個時間和精力消耗,本身也是一種無形的損失。
如何更好的保護好受害人不再使傷害擴大,這是對于現代法治的一大拷問。
網友的評論里,點贊最多的,也是建議正常的商業活動,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警方應該做的是把電線追回。
推動制度的完善非常必要,畢竟,這不是冰冷的數字,而是鮮活的人和家庭。
建立“善意經營者保護機制”,警方凍結贓款時,需同步追查貨物去向,優先挽回商戶損失。
即使不能跨域執法,也有必要進行協同執法,平衡“追贓”與“保護正常交易”,避免公權力濫用傷及無辜商戶。
對于這件事,你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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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80后,讀書寫作人,位卑言輕,但還是想說點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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