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空置房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而與之緊密相關的物業費繳納問題,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近日,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因房屋空置引發的物業費糾紛案件作出判決,明確即使房屋處于空置狀態,業主也不能免除繳納物業費的義務。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8日,某廣告公司與某置業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某廣告公司購買位于某商務中心的一套房產。2021年1月11日,某置業公司與原告某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委托合同》,約定了某置業公司將某商務中心委托于原告某物業公司實行物業管理。原告實行物業管理以來,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某廣告公司從未支付過物業管理費。截至2024年5月1日,尚欠原告物業費7118.24元及利息448.17元。經調查,某廣告公司為個人獨資企業,于2019年1月16日注銷,注銷前的投資人為被告黃某。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黃某訴至解放區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于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與某置業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簽訂的《物業委托合同》對原、被告均具有約束力。案涉房屋由某廣告公司購買于某置業公司,某廣告公司作為該房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享受了物業服務,應當支付相應的物業費。因某廣告公司為個人獨資企業,于2019年1月16日注銷,注銷前的投資人為被告黃某。案涉物業費系2021年1月11日之后的費用,實質上屬于某廣告公司的財產在保管、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費用,黃某作為該自然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該獨資企業注銷后,對于案涉債務依法應當承擔支付義務。法院依法判處被告黃某支付原告某物業公司2021年1月1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物業服務費8369.3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眾所周知,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性,物業服務內容包括建筑物維護保養,公用設施設備維護,保潔,安保,綠化養護等,物業服務內容主要并非針對個別業主進行。法律規定,如果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案涉房屋雖然暫時處于空置狀態,但其客觀上仍然享受了建筑物共有部分維護保養、衛生保潔、安保巡查等物業服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物業費。
來源:焦作市解放區法院、豫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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