濃情蜜意之時“借名買車”爽快答應,當結束戀愛關系時,誰才是“真車主”?
*圖源網絡
近期,饒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宗不當得利糾紛案,認定案涉車輛雙方并不成立贈與合同關系,實質上是“借名買車”關系,判決吳某某應向張某返還出售車輛后取得的不當得利4萬余元。
案情回顧
你購車來我還貸
在張某與吳某某戀愛期間,張某于2021年1月5日向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支付涉案車輛的整車訂金10000元。
親愛的,我不能辦按揭手續,能不能用你的名字來辦?你放心!貸款都由我來還!
因張某無法辦理按揭手續,遂與吳某某協商用其名義按揭貸款購車,由張某支付首付款91110.40元,每月應付按揭款4076.45元(共分36期)在吳某某的銀行賬戶中扣取,后由張某轉至吳某某的微信賬戶,車輛由張某實際使用、支配。
愛車之爭不停歇
2022年4月30日張某與吳某某分手,兩人多次因車輛問題發生糾紛。同年7月13日,雙方再次就涉案車輛問題進行協商,但未得出一致意見,張某仍按約定每月支付按揭款至吳某某的微信賬戶。后吳某某遂萌生賣車的想法。
車的錢是我出的,我從2021年3月還到2022年7月,都17期了,你不能賣!
張某堅持不能賣車。
你不想賣也可以,車你開走,剩下貸款的錢你還我!
2022年7月18日,吳某某與案外人簽訂《車輛轉讓協議》,將涉案車輛以133000元的價格轉讓給案外人,過戶費由買方負責,并于同日交付車輛。次日,吳某某付還某按揭公司尚欠貸款本金、利息和手續費合計80070.39元。
昔日戀人上法庭
張某見吳某某賣車后并未返還其購車首付、分期還款等費用,遂將吳某某訴至法院。
吳某某稱涉案車輛系張某所贈與,其賣車所得扣除付還尚欠車貸、代張某支付違章、車輛保險及維修、多次支付給張某的款項、為張某購物等多項費用后,已經沒有存余。
饒平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審理關鍵在于厘清雙方當事人戀愛期間的財物給付屬于何種法律關系。本案中張某不具有將案涉車輛贈與給吳某某的意思表示,且車輛的實際使用支配者是張某,故就案涉車輛雙方并不成立贈與合同關系,實質上是“借名買車”關系。案涉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應認定為張某。因此,本案中吳某某出售張某實際所有的車輛,取得相應價款,構成不當得利,吳某某依法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予以返還。關于吳某某主張多項費用應予抵扣的問題,在雙方戀愛期間,對于未超出雙方經濟能力的相互轉賬、吳某某代為補足的保險費、為張某購物的費用應視為維系雙方感情的支出,是基于戀愛關系的相互贈與,不予抵扣。綜上,抵扣之后,吳某某應向張某返還不當得利4萬余元。
法官提醒
熱戀期間“借名買車”是否為贈與行為,還需從當事人真實意識表示,結合給付方式、目的和車輛實際占有使用情況等方面綜合認定。“借名買車”看似愛意表達,但存在諸多風險,對被借名人而言,作為車輛登記的所有權人需對車輛的違章、交通事故承擔責任,若是未按時還貸,甚至會影響個人征信。戀愛關系中,應樹立正確的感情觀,謹慎為愛“借名”,莫因一時沖動爾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撰稿:吳沛霖 謝鑠
來源:饒平法院
編輯:張蝶 吳柏霖
審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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