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切實提升法院干警能力素質,省法院組織開展全省法院系統第一批精品課程評選工作。 經全省三級法院積極申報,省法官培訓學院組織專家評審,一批兼具實踐性和創新性的精品課程脫穎而出。
現邀請部分主講人進行課程展示,提煉課程精華、展現司法智慧,答好“終身學習、持續教育”這一時代課題,為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江蘇新實踐貢獻司法力量。
主講人 高鴻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全省首批審判業務專家,在《法律科學》《行政法學研究》等法律核心期刊發表論文數十篇
大家好,我是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高鴻。今天我與大家分享的主題是《行政法官如何進行法律思維》。
我曾經審理過一起案件:夫妻離婚后,母親因無法提供父親的身份證,婦幼保健院根據“應提交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原件”的規定拒絕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給母親和孩子的生活帶來很多不便。婦幼保健院似乎是嚴格遵守了“相關規定”,但如果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后續會帶來孩子的戶籍等一系列問題。
“當法律條文與現實需求之間產生斷裂時,便需要法律思維撫平法律上的皺褶,尋找案件處理的最優解。”
01
法律思維對于行政審判
為什么尤為重要?
法律思維本質上是一種規則思維。合法性審查的原則決定了行政審判是發現規則、明確規則、解釋規則、維護規則的過程。在行政審判中,明確規則和判斷規則是否得到遵守是法官必須要清晰回答的問題。
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政案件的法律適用具有相當的復雜性。一是法律適用的來源更為龐雜;二是法律適用的方法更為全面;三是法律適用考慮的因素更加多樣。
02
善于運用法律思維
彌補法律規范的供給不足。
審判是將“紙面上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而“法典不可能沒有縫隙”,法律缺憾之處,正是法官有所作為之時。
法律規范缺位時的法律適用
法律規范缺位時,我們主要的解釋方法包括類推、目的性擴張、目的性限縮等,需要創造性地在既有法律規則的基礎上尋找為我所用的規則。
在“出生醫學證明案”中,我們采用了目的性擴張的解釋方法。生效判決指出,執法機關應當遵循法律規范的立法本意,以有效解決社會紛爭、滿足社會主體需求為執法目的,把握好法律適用的原則性和靈活性,而不能成為法律條文的機械執行者,甚至使法律實踐的結果背離立法目的。裁判進一步提出兩個觀點,一是出具證明是醫療機構的義務,不能與審批許可行為相混淆;二是只要當事人提供了與身份證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法律文書,就應當視為滿足了立法本意,醫療機構不得強人所難。此案判決之后,南通再沒有發生過類似案例。
法律規范存在缺陷時的法律適用
法律規范存在缺陷時,法律解釋方法包括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合憲性解釋等。
我曾經審理一起“電瓶車工傷案”。當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才算工傷,這一規定就存在缺陷。現實情況是,電動車激增,由此引發的事故高發。在具體的解釋方法上,一方面強調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工傷制度的立法本意。另一方面,通過對電動車在技術參數上已經普遍達到機動車的實質標準的分析,認定對案涉機動車應當作為機動車對待,最終判決行政機關認定工傷。這一判決得到了公眾的認可,并最終推動了《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刪除了通勤事故中的“機動車事故”的限制。
03
規則是解決爭議的工具而不是障礙。
如何認識規則?
一方面,法律是用來解決糾紛的,不能成為作繭自縛的借口。在“未婚女五次被結婚案”中,原告打民事官司,因沒有明確的被告而不予受理;要求民政部門解決,但民政部門認為,婚姻法規定只有“脅迫的婚姻才可以請求撤銷登記”;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又成為無法跨越的障礙。
南通法院通過判決為原告實現了追求幸福婚姻的愿望,裁判的核心觀點有二:一是涉及人身且持續產生影響的行政行為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二是冒名婚姻與脅迫婚姻具有共同的“違背自愿”的屬性,甚至過之而不及,屬于重大違法而無效的情形。
另一方面,法律條文通常都是一般規定,例外情形總是隱藏其中,作為法官要關于挖掘例外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與例外只是形態上的差異,在本質上仍有相通之處,這便要求例外的處理結果不得與一般規定所追求的立法目的相沖突。
如何定位行政法官的職責?
法官要善于提供規則指引。比如長期以來,在違章建筑的查處領域,行政機關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行為,在當事人對“責令停工通知”拒不接受的情況下束手無策。我們通過對《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的研究,認為對已經存在的違法建筑和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應當區別對待,前者需要嚴格遵守《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后者則可在拒不停止的情況下適用《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直接強制拆除,為行政執法解決困境提供了有效的指引,得到了一致好評。
法官是連接法律與現實之間的橋梁,我們應把握好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和規則,謹慎而為。行政爭議需要通過協調去化解,但協調化解不是獲得非法利益的搖錢樹,也不能成為違法行政的避風港。
如何認識行政審判的效果?
判決必須能夠執行。比如,對于不存在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只需要作出合理說明即可,并不需要也不可能為此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法院非要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有違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而且會使得判決陷入無法執行的境地。
法官必須權衡案件處理的效果,善于將空洞的理論落地生根。行政審判更加需要注重三個效果的統一,注重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既要嚴格遵守法律,把監督、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有機統一起來,維護法治權威;也要準確領會法律精神,通過在具體、鮮活的個案中闡釋規則、充分釋法說理,為嚴格執法提供司法保障;還要牢固樹立雙贏多贏共贏的理念,針對有的行政案件“依法結案”易、矛盾化解難的問題,需要把實質性化解矛盾、解決問題作為目標導向,堅持如我在訴,努力實現過與罰相當、法理情統一,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真正落到實處。
總之,法律適用實際上是一個利益衡量的過程,好的裁判應當兼具完善規則與平息爭議的雙重功能。
“無論如何,守護公平正義是法律思維的基本原則,是法律適用的永恒標準,也是法律人的底線。”
策劃:省法官學院、新聞辦公室
本期統籌:趙 璠(省法院新聞辦公室)
謝 洲(南通中院宣教處)
編輯:李 劼(省法官學院教務部)
來源:江蘇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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