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找“背債人”辦理貸款
成都一女子委托背貸行為被法院認定無效
作者:張子純、張明武、閆宇飛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5年2月11日第03版
成都一女子委托他人幫忙找“職業背債人”辦理銀行貸款,因未能順利辦理貸款將受托人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合同糾紛案,判決確認該委托行為無效,被告返還原告3.18萬元。
2022年1月,姜女士因征信不符合辦理貸款業務的標準,無法辦理銀行貸款,因急于用錢,姜女士便委托廖某到金融機構辦理銀行貸款,并先后向廖某支付共計3.18萬元,約定其中3000元作為廖某的報酬,其余款項用于支付辦理貸款所需的相關費用。
雙方約定,由廖某尋找符合征信標準的第三方“背債人”作為主債務人,以“背債人”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姜女士負責提供擔保,辦理成功的貸款由姜女士使用。
然而,廖某一直未能為姜女士成功辦理貸款,且拒不退還相關費用。姜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廖某歸還3.18萬元并支付利息、訴訟費、保全費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
1.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姜女士因自身征信不達標,委托廖某以他人的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系以規避國家金融監管制度的方式套取金融機構貸款,擾亂了金融信貸秩序,該行為無效。
2. 廖某無權向姜女士收取報酬,應當返還已經收取的費用。
3. 姜女士明知自己的征信不達標卻仍然委托廖某以他人名義為其辦理貸款,其對自身相關損失的產生具有重大過錯,無權主張資金占用利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并駁回姜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信用”已成為社會成員進行經濟活動的憑證。一部分人因信用瑕疵不具備貸款條件,便通過委托貸款的形式申請貸款,為獲取高額傭金的“職業背債人”應運而生提供了條件,這種行為嚴重干擾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擾亂金融秩序。在此也提醒貸款機構,在審核借款時,應加強對借款人的身份和借款用途的核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職業背債人”進行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職業背債人”亂象頻發需加強治理
作者:劉燕波,包健力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5年2月11日第06版
目前,我國征信系統日益完善,征信報告成為個人的“經濟身份證”,查詢個人征信報告更是金融機構貸前審核的必要環節。但與此同時,個人征信也開始成為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如部分征信無不良記錄但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個人,受不法中介的利誘成為“職業背債人”,騙取金融機構的大額貸款,事后根本無力清償債務。
“職業背債人”亂象不僅會嚴重影響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更會引發社會諸多不穩定因素,亟須引起重視。經對涉“職業背債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梳理分析,結合筆者的審理實踐,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問題:
一是行為隱蔽難甄別。
首先,“職業背債人”多未準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其載明地址亦非真實居住地,加之電話號碼經常更換,致使此類案件多數無法實際客觀送達,進而導致當事人無法到庭說明情況。其次,銀行等金融機構提起訴訟時,多能提供包含貸款合同、抵押合同、貸款人現場簽字照片、錄像在內的一系列證明當事人自愿貸款的證據,而審查前述證據亦難辨別當事人是否系“職業背債人”,更難發現是否有金融機構內部人員、中介機構等牽涉其中,致使職業背債行為隱蔽性較強,難以有效甄別。
二是貸款損失難救濟。
作為債務承擔主體的“職業背債人”往往同時辦理房貸、車貸、信用貸等多筆貸款,抵押資產價值無法覆蓋貸款金額,如以車輛作為抵押物的案件中,甚至存在抵押物完全“失蹤”的情形,債權人權益難以得到救濟。同時,此類案件亦存在金融機構內部人員與外部中介等勾連情形,金融機構為避免內部人員被追責,只選擇“職業背債人”作為起訴對象,但“職業背債人”并無實際履行能力,金融機構實際損失難以彌補。
三是債務枷鎖難解脫。
“職業背債人”通過出賣個人征信所獲的收益與其所承擔的代價難成正比,其實際僅能拿到一小部分貸款,大部分款項都被不法中介乃至金融機構內部人員瓜分。但“職業背債人”仍然需要承擔全額歸還貸款的民事責任,拒不履行的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甚至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此外,其參與職業背債行為還可能涉嫌金融詐騙等刑事犯罪,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職業背債人”很難正常回歸社會。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業務管理。
同一“職業背債人”多會在短期內連續辦理多筆貸款,基本由短時間內獲取的房產、車輛進行抵押,且較多情況下還存在房產、車輛評估價格明顯高于同期市場價格的情形。因此,金融機構應嚴格審查程序,利用關聯大數據研判貸款風險;加強對房產、車輛價格評估單位以及合作中介機構的管理,堵住“內外勾連”的管理漏洞;建立內部問責機制,建立職業背債“黑名單”,從源頭上降低風險。
二是形成職能部門多方監管合力。
金融監管部門應強化職業背債行為的監管力度,對于牽涉其中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加大處罰力度,倒逼金融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同時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聯動法院、公安、檢察,完善協作機制、匯聚打擊合力、形成有效震懾,共同鏟除“職業背債人”產業鏈的生存土壤,實現發現一起、打擊一起、治理一片的治理效果。
三是深化重點人員法治宣教工作。
“職業背債人”通常為金融意識、信用意識、法律意識“三薄弱”的個人,極易受到不法中介的宣傳誤導,應當加強針對此類重點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通過普及有關金融、征信知識,加強典型案例宣傳,筑牢群體防范意識,同時促推互聯網平臺加強審核力度,及時斷鏈“職業背債人”招募的宣傳廣告,構建清朗的金融網絡空間。
文章來源:最高判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