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上湖景別墅是不少人的終極夢想
湯阿姨卻一分沒花就美夢成真
甚至入住后水電費都不用自己掏
她是怎么做到的?
01
案情簡介
小王的父母老王老譚頗有些生意頭腦,打拼多年后,開辦了一家公司,取名為天虹。2014年,為進一步發展壯大,天虹公司向銀行借款1150萬元,老王、老譚和此時已成年且參與公司事務的小王均為該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
后經營屢屢受挫的天虹公司無力歸還還上述借款,銀行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2016年8月,法院審理后判決天虹公司、老王、老譚、小王等應承擔債務借款本金1150萬元及利息等。
此前,小王原有一套別墅登記在自己名下。2016年3月,小王與丈母娘湯阿姨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將該別墅以304萬元的價格出賣給湯阿姨,并將房屋過戶給湯阿姨。但后經查實,在此房屋買賣中湯阿姨分文未付。
2016年8月,小王與前妻小孫離婚,離婚協議中對該套別墅的存在、歸屬等只字未提。湯阿姨取得別墅后,與丈夫、兒子兒媳共同居住在該別墅內,別墅的水電戶名一直為小王,直到2023年3月才過戶到湯阿姨名下。
后銀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另一公司啟華,啟華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天虹公司、老王、老譚、小王等人,卻僅執行到3萬余元。
2023年2月,啟華公司向法院起訴,認為小王將別墅“0元”轉讓給丈母娘湯阿姨顯然是為逃避債務的惡意串通,該行為應屬無效,要求法院判決湯阿姨將別墅過戶至小王名下。
02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將該房屋以簽訂買賣合同的形式轉讓給丈母娘湯阿姨,湯阿姨未支付相應對價,而房屋過戶在前、小王與前妻小孫離婚在后,離婚協議書中未提及對房屋的處分,無法證實房屋系對小孫的離婚補償。且湯阿姨受讓房屋后,湯阿姨全家與小王全家在生活、經濟上存在大量混同情形,小王在自身負有巨額債務時將房屋無償轉讓給湯阿姨,逃避債務履行的意思明顯,主觀上具有惡意,且損害了債權人啟華公司的合法權益。
故法院最終判決小王將案涉房屋轉讓給湯阿姨的行為無效,湯阿姨應將案涉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至小王名下。一審判決后,湯阿姨上訴,二審審理后維持原判。
03
法官評析
對于“惡意串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有所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而認定民事行為無效的法律要件有三:一是當事人主觀上存有惡意,二是有串通行為,三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般情況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以上三個要件,但在現實生活中,要證明當事人主觀上存有惡意及有串通行為則有一定難度。
本案通過固定基礎事實、分析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的高度蓋然性,以及無相反證據能推翻推定事實的裁判方法,最終認定被告之間存在惡意串通,對逃避債務而惡意轉讓財產的行為進行了否定性評價,打擊了逃廢債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文中所涉企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江陰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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