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首創水務有限責任公司被徐州市水務局處以4萬元罰款。違法事實:2025年1月2日接省住建廳城建處通知,徐州市水務局對當事人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對全國城市供水水質抽檢中,部分抽檢樣品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情況予以立案并開展了執法調查。現已查明當事人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對全國城市供水水質抽檢中,部分抽檢樣品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情況屬實。違法行為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 第二款“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對供水水質負責,確保供水設施安全可靠運行,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條“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規定。鑒于三鹵甲烷包括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四項化合物,其檢測結果為四項化合物與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在住建部檢測中,當事人四項化合物指標均低于各自限值,僅三鹵甲烷計算結果超標,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且及時主動進行整改,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屬輕微違法行為。參照《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二條“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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