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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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于幾年前購得一處法拍房,獲得產權后一家人搬進該房,其后卻一直遭受原屋主劉女士滋擾甚至砸門鎖。公安機關對劉女士作出行政處罰,劉女士不服起訴公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這起行政訴訟案。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公安機關對上訴人即法拍房原屋主劉女士作出行政拘留和對現屋主林女士不予行政處罰的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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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哐當、哐當、哐當……”一天下午,一小區居民樓里突然傳出劇烈聲響,原來是一女子正在奮力用錘子砸一戶居民家的門。在不斷地敲擊下,室內的女房主林女士開門用拖把驅趕門外砸門鎖的劉女士,雙方爆發了肢體沖突。在一片混亂中,警察接警后趕來,將雙方帶回公安局詢問。
“……法院拍賣了她的這套房子,我們買了這套法拍房,已經拿到了房子產權,她一直不肯搬出去,被法院強制執行遷出后就開始上門騷擾我們。派出所之前就給我們雙方做過調解。調解協議寫的很清楚:本次調解為最終調解,今后雙方無涉。誰知道她還是不肯罷休,在我家門口放花圈、貼標語。今天更過分了,她找了個空調拆卸工說要拆空調,我不開門居然就直接拿錘子砸門鎖。”林女士苦惱地說著。
而另一邊的劉女士態度依舊強硬:“這套房子的門和門鎖、中央空調都是我自己裝的,我砸自己買的門,拿回我自己的空調,她不開門,還把我打傷了,你們要處罰她!”
劉女士無故上門使用錘子砸門鎖,造成他人財物損失,屬故意損毀財物的違法行為,且在派出所作出調解后依然上門滋擾他人正常生活,依法對劉女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雖然林女士在驅離劉女士過程中造成劉女士輕微傷,但劉女士有過錯在先,因此對林女士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劉女士對公安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公安的行政處罰無誤,駁回了劉女士的訴訟請求。劉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劉女士稱
這套房子的門鎖是法拍后自己花錢更換的,不構成對林女士財物的毀壞,林女士提供的修復門鎖費用的票據時間不合理,也不屬實。反而是當天林女士把自己的手機撿回家并用錘子故意破壞。請求法院撤銷原判。
被上訴人承辦此案的公安機關稱
公安經過詢問調查、調取現場監控視頻等,未發現林女士用錘子損毀劉女士手機的情形,對劉女士做出的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執法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劉女士在涉案房屋已經司法拍賣過戶多年、人民法院業已強制劉女士搬離、公安出具治安調解協議后,仍多次滋擾,并于案發當天以拆空調為由帶人用錘子砸門鎖。林女士從房間內出來阻止并驅離時,造成劉女士輕微傷。在該糾紛中劉女士存在明顯過錯,而林女士行為僅系為了阻止與驅離,情節特別輕微。公安機關對林女士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至于劉女士認為毀壞自行安裝的房屋門鎖并非林女士財物等主張,不符合法律常識及一般人認知,故其意見難以采信。關于劉女士認為公安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的主張,經審查,公安接到報警出警后,對所有在場人多次進行了詢問,調取了現場監控視頻,對劉女士的傷情委托鑒定,接受、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等,已經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主審法官荊向麗指出,公安機關對轄區內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本案中,公安機關綜合考慮事發起因、情節以及結果,依法對劉女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并無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同時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情節特別輕微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現任房主林女士為阻止不當侵害而致加害人輕微傷,不予處罰是亦適當的。
通過本案,我們呼吁大家:一是要有法治意識,敬畏法律、尊重法院生效的裁判;二是要遵循公序良俗,合理合法解決矛盾問題;三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享受自由,莫因情緒及行為的失控造成無法預料的后果。
文:袁逸馨(實習)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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