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不排除勞務派遣人員違法發放貸款罪,但是在實踐中應當嚴格掌握。在辯護過程中,律師應穿透形式法律關系,從崗位職責、系統權限、內控機制等多維度構建抗辯邏輯,實現刑法謙抑性與金融安全價值的平衡。
案情介紹
在(2021)魯0212刑初115號案件中,2012年9月,被告人于某與青島市某乙總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之后被派遣至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某支行工作。2014年2月、6月,呂某某以其經營的青島某甲公司需要流動資金采購煤炭為由,分兩次向某銀行青島某支行申請個人經營循環貸款。被告人于某作為上述兩筆貸款業務的具體經辦人員,在對呂某某提供的證明貸款用途及還款能力的煤炭購銷合同、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等材料審查過程中,未認真履行審查、調查職責,在未核實收集資料真實性的情況下,違法向呂某某發放貸款人民幣1900萬元。最終,被告人于某被判定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案件爭議核心與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186條,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成立需滿足以下要件:
- 行為主體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
- 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
- 造成重大損失或情節嚴重。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
- 主體適格性:勞務派遣人員是否屬于《刑法》第186條規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
- 責任邊界:非編制人員履職行為的刑事歸責應采形式標準(勞動關系)還是實質標準(實際職責)? 如何掌握標準?
法律分析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要件的規范闡釋
- 刑法條文的規范解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明確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從形式上看,該罪要求主體具備金融機構從業身份。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主體的認定存在兩種路徑:
- 形式標準說:此說以勞動合同關系作為認定依據,著重強調編制屬性。即認為只有與金融機構存在直接勞動合同關系、具有正式編制的人員,才符合該罪主體要求。
- 實質標準說:該學說以實際履職內容進行判斷,注重職責關聯性。只要行為人實際履行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相關的核心職責,即便其用工形式特殊,也可能被認定為該罪的適格主體。
- 勞務派遣人員的特殊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3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 第2條規定,本指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由行政機關、有關部門任命(推薦任命、聘用)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聘用或與勞務代理機構簽訂協議直接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人員。
在刑事法領域,這一平等原則延伸至職務犯罪的主體認定,例如若派遣人員在國有金融機構受委托從事公務活動(如管理國有財產),可能被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案例: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判決中,一名勞務派遣記者因從事財務報銷等公務活動,以貪污罪被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職務犯罪主體身份辨析》,羅開卷,載《法律適用》2019年第17期)
二、主體適格性的實質判斷標準需要嚴格掌握
法律的公平原則要求責權利統一,勞務派遣人員畢竟沒有正式編制,其在金融機構的權利一般低于正式員工。《銀行勞務派遣人員管理辦法》,派遣人員通常被限制在一般操作崗位,需通過考核或特定條件(如業績突出)才可能轉為合同制員工。依據實質標準承擔與正式員工一樣的刑事責任,需要在從嚴掌握。
- 職責關聯性要件
判斷勞務派遣人員是否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需證明其實際參與信貸審批核心環節,如初審、風險評估等。本案中,被告人于某負責貸款資料初審,雖然其沒有最終審批權,但其失職行為在整個風險防控鏈條中形成關鍵漏洞,符合實質履職標準,這表明其職責與信貸審批核心環節存在緊密關聯。
- 職務便利要件
需要考察是否基于制度性授權行使獨立權限。在此要嚴格區分“崗位便利”與“職務便利”。“崗位便利”是指利用工作環境形成的條件;“職務便利”則依托制度性授權。若派遣人員經內部系統授權能夠調取征信數據、撰寫審查報告等,則構成實質性的職務便利,進而具備認定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的條件之一。
- 風險預見可能性
依據《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所有參與信貸流程人員均負有審慎義務。勞務派遣協議中關于崗位職責的約定,可以作為認定其注意義務范圍的依據。若派遣人員應當預見自身行為可能導致違法發放貸款的風險,卻因疏忽未預見或雖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那么在滿足其他條件時,可能被認定構成犯罪。
三、辯護策略的立體構建
- 主體適格性抗辯路徑
- 用工形式抗辯:辯護律師可提交勞務派遣協議、薪酬發放記錄等證據,用以證明被派遣人員并非金融機構編制內人員,從用工形式角度對主體適格性提出質疑。
- 職責范圍抗辯:通過調取崗位說明書、OA系統權限清單等材料,證實被派遣人員未參與實質性審批工作,其職責范圍不涉及違法發放貸款罪所要求的核心職責,從而主張其主體不適格。
- 制度隔離抗辯:舉證金融機構內控規程中關于派遣人員操作權限的限制性規定,說明被派遣人員的行為受到制度限制,無法獨立完成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以此抗辯主體適格性。
- 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排除
- 收集崗前培訓記錄、合規考試試卷等證據,證明行為人未接受過信貸審查專項培訓,缺乏對行業監管規范的認知基礎,從而主張行為人不具備違法發放貸款罪所要求的違法性認識可能性。
- 違反規范的層級:若行為僅違反銀行內部規定(如未核實財務報表細節),但未觸犯法律或行政法規,則不符合“違反國家規定”的構成要件。
- 因果關系的阻斷論證
- 建立“雙重審查失效”模型,若正式員工的終審環節完全失控,可主張派遣人員的過失與損害結果之間缺乏刑法上的相當因果關系,即損害結果并非主要由派遣人員的行為導致,以此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
- 貸款損失系借款人欺詐或市場風險導致,可主張行為與結果無刑法上的直接關聯。
- 單位犯罪轉化路徑
- 若金融機構存在系統性內控失效,可主張將個人責任轉化為單位犯罪,降低個人刑事責任。這是基于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不善與個人行為之間的關聯,合理分配責任的一種辯護策略。
- 量刑情節主張
- 從犯地位:行為人受上級指使或參與程度較低,可主張認定為從犯;
- 損失挽回與認罪認罰:通過協助追回貸款、主動退賠等爭取免予刑事處罰。
四、類案處理的規范建議
- 構建“三位一體”證明體系
- 崗位職責的形式證明:通過勞動合同、崗位說明等文件,明確勞務派遣人員的崗位職責,從形式上確定其工作范圍。
- 實質權限的電子證據:利用系統操作日志、審批流水等電子證據,直觀呈現勞務派遣人員在金融機構業務操作中的實際權限,為判斷其是否具備主體資格提供實質依據。
- 違法收益的關聯分析:對績效獎金核算方式等進行分析,確定勞務派遣人員的違法收益情況,判斷其行為與違法發放貸款之間的利益關聯,輔助認定主體責任。
- 引入“合規責任階梯”理論
-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區分決策層、管理層、操作層的注意義務層級。對于勞務派遣人員,適用操作層責任標準,使責任認定更加科學合理,避免責任過度或不當歸咎。
- 建立“違法發放數額的動態扣減”機制
- 對于通過貸后管理挽回的損失部分,在判決前可予以予以扣除,這有助于準確衡量犯罪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合理確定刑事責任。
結論
綜上所述,在金融業態創新與用工形式變革的雙重背景下,違法發放貸款罪中勞務派遣人員主體認定應堅持“實質履職”標準,綜合考量職責關聯性、職務便利及風險預見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同時,為確保認定的準確性和公正性,需建立嚴格的證明體系,防止客觀歸罪。在辯護過程中,律師應穿透形式法律關系,從崗位職責、系統權限、內控機制等多維度構建抗辯邏輯,實現刑法謙抑性與金融安全價值的平衡。
個人觀點,AI輔助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庭審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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