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王某軍案異地再審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王某軍,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某林省某遼市某明糧食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曾是一名為國家奉獻青春的退伍老兵,在部隊榮立三等功,退伍后投身商海,一心想通過合法經營為社會創造價值,也為家人帶來安穩生活。然而,一場突如其來的災禍,讓我陷入了無盡的深淵。只因我秉持正義,實名舉報某林省博某德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郭某涉黑大案,便遭到了慘無人道的報復陷害,被人為制造了一起震驚全國的涉企冤案,蒙冤獲刑8年3個月。如今,為躲避追殺,我和家人被迫流亡,生活陷入絕境。在這走投無路之際,我懷著對法律公正的堅定信念,向最某某某院呈遞這份申訴書,懇請貴院能為我主持公道,徹查案件真相,還我清白。
一、申訴請求
(一)撤銷錯誤裁判
請求依法撤銷某遼市人民法院(2012)雙刑初字第61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罔顧事實,在證據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將我錯誤定罪,讓我含冤入獄,承受了八年三個月的牢獄之災。
依法撤銷某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四刑終字第139號刑事裁定書,二審未能糾正一審的錯誤,維持原判,使我失去了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
撤銷某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四刑監字第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該通知書對我的申訴敷衍塞責,未認真審查案件疑點,無視我的冤屈。
撤銷某平市人民檢察院(2015)四檢刑申復通2號刑事復查通知書,復查結果不合理,未能對案件中的問題作出合理解釋。
撤銷某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吉刑申154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省級法院在未查明真相的情況下草率駁回申訴,使我申訴無門。
(二)糾正郭某涉黑案判決
依法糾正某林省某南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1刑初39號判決書,對郭某涉黑案的罪行認定不全面,量刑過輕,未能體現法律的威嚴,請求重新全面、公正地認定郭某的罪行并作出合理量刑。
依法糾正某林省某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吉08刑終13號裁定書,二審未有效糾正一審錯誤,導致判決結果無法服眾,請求對該案件進行重新審查,確保判決公正。
(三)批準跨省異地審查
鑒于新證據足以證明我的清白,但某林省司法腐敗官員為掩蓋包庇郭某涉黑案中200余人漏網的罪行,干預我的案件,致使四年無法開庭。依據最高人民檢法兩院相關規定,請求最某某某院批準將我的案件移交省外異地審查,擺脫地方干擾,使案件能在公正環境下重審。
新證據如下:
某遼市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某和政治處主任胡某志參與我與郭某雙方公司民事糾紛調解時形成的真實債務款項,律師提取的“詢證函”內容可證明我無犯罪事實。在調解過程中,王某和胡某志對雙方債務有清晰了解,“詢證函”明確顯示我與郭某公司之間的經濟往來屬于正常民事范疇,不存在犯罪行為。
某林省人民檢察院(2021)吉檢一部刑申復通21號復查通知書表明,我構成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二審違反刑事訴訟法”,已向某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檢察院在復查中發現案件存在諸多疑點,證據鏈不完整,二審程序存在違法之處,這充分說明原判決存在嚴重問題。
某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吉刑監4號再審決定書顯示我構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指令某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然而,在某平市檢法兩院審查過程中,某林省檢法兩院相關領導違規插手干預,安排十年前陷害我的警察手下復查,導致案件無法開庭。這種違規干預嚴重破壞了司法公正,阻礙了案件的正常審理。
(四)跨省異地追查漏網之魚
在省內涉案官員運作下,郭某涉黑案中200余名參與包庇、充當“保護傘”的官員全部漏網。請求最某某某院將此案匯報某央政法委,由某央紀委監委、公某部及最高人民檢法兩院聯合成立專案組,跨省異地重新追查這些漏網之魚,讓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這些官員涉及省內黨政機關、紀委監委、政法委、公檢法及金融等多個部門,他們相互勾結,嚴重破壞了司法公正和社會秩序。如某林省企業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和某林省紀委監委駐某平市紀委監委副廳級巡視員劉某義(原某遼市委書記)等人,為逃避制裁,不惜重金運作,致使眾多涉案人員逃脫法律懲處。
二、事實與理由
(一)涉企冤案的冤屈歷程
2010年,郭某涉黑團伙在當地橫行霸道,長期壟斷市場,詐騙近十家銀行巨額貸款,還肆意欺行霸市。我經營的某林省某遼市某明糧食貿易有限公司申請二千萬元貸款時,遭到他們惡意阻撓。一次交涉中,雙方發生口角,隨后我便遭到了殘酷報復。我被其手下打手打掉兩顆門牙,經司法鑒定為輕傷二級,我的糧庫也被縱火,造成200余萬經濟損失。面對如此惡行,我和其他幾位企業法人決定站出來,向相關部門實名舉報郭某涉黑團伙的貸款詐騙等犯罪行為。
2011年1月11日,某林省銀監會核查后出具書面回復,證實郭某公司虛構玉米收購庫存,聯合工商局和保險公司出具虛假工商注冊和保險單,騙取某遼市農業銀行一千萬元貸款。國家審計署駐某春特快辦核查后,相關領導電話告知我郭某已涉嫌犯罪。經查,郭某公司賬目存在重大問題,從國外購入價值近4億元的一整船大豆,竟以霉變為由直接推入海里,從賬目上強行處理這筆巨款,明顯涉嫌詐騙銀行貸款。若真為霉變,應按正常流程拒收或申請保險賠償,而非隨意處理賬目。此外,2010年郭某公司還涉嫌偷漏稅1870余萬元,雖后來同意補交,但犯罪事實不容置疑。
我滿懷希望地拿著這些鐵證到省公某廳經偵總隊王某和某平市公某局經偵支隊徐某山處報案,沒想到王某竟將舉報信息通過某遼市公某局經偵大隊長張環透露給郭某。2011年我再次舉報,某平市公某局掃黑辦核查時,王某和省銀監會相關領導竟包庇郭某,出具虛假核查結論,讓其再次逃脫制裁。
郭某和時任某遼市市委書記劉某義得知被舉報后,為逃避制裁,劉某義串通市長張某勇(已因涉案獲刑)及某遼市公檢法相關領導,利用我公司與郭某公司已民事終結的債務款項,惡意捏造我敲詐勒索。郭某指使法官胡某志搶走我公司詳細注明每筆款項和金額的“法院調解協議書”,與郭某銷毀后,偽造“和解協議書”,還偽造我的簽字。為讓其“保護傘”某遼市公某局掃黑大隊長韓某福辦案,郭某遞交 “控告信”虛構我為有組織團伙犯罪。胡某志和郭某拿著偽造協議與韓某福于2011年1月11日在某遼市公某局掃黑辦立假案,以我公司敲詐勒索郭某公司70萬元為由對我網上通緝,這一切皆因我舉報郭某而起。
案件偵查中,韓某福利用職權錄取虛假口供,對我刑訊逼供。他將我帶到昏暗審訊室,大聲呵斥:“你最好老實交代,承認敲詐勒索,不然有你好受的!”我堅決否認后,他便用某棍抽打我,致使我身體多處嚴重傷殘(有殘疾證為證)。他們還公然銷毀和偽造我的民事和刑事卷宗,在某遼市人民法院,利用同一民事終結案件和事實,制造出(2010)雙民二初字第206號民事裁定書和(2012)雙刑初字第61號刑事判決書,將民事案件惡意轉為刑事案件,我被蒙冤判處8年3個月,這明顯是公某部禁止插手的經濟糾紛。
郭某被抓后,我收集胡某志和韓某福等人犯罪線索舉報至某遼市紀委監委,核查確認其犯罪。但胡某志賄賂紀委書記孫某勇,孫某勇讓他找我私了,稱只要我不再控告,就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胡某志經同學找到我,說只要我放他們一馬,他和王某愿以律師提取“詢證函”的方式說明案件真實情況。實際上,2010年胡某志利用職務之便非法開發“某遼市某興小區”等多處樓房會所時急需資金,便討好郭某,利用其騙貸資金非法開發獲利過億,為個人利益幫助郭某陷害我。他的行為要么構成共同犯罪,要么構成誣告陷害罪,之后又為逃避制裁出具“詢證函”,性質極其惡劣。我向某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被駁回,希望最某某某院能提審或指令省外異地再審,查清胡某志等人犯罪事實,將其作為司法腐敗典型案例。
(二)郭某涉黑案漏網之魚眾多
我出獄后,并未被磨難打倒,于2019年4月向某央掃黑除惡13督導組和某林省公某廳舉報郭某涉黑大案。在省廳指揮下,某城市公某局異地偵辦,抓獲郭某涉黑團伙近百人。但劉某、劉某義等人為逃避制裁,用重金四處運作,拉攏腐蝕某林省各級相關部門領導,包括紀委監委、政法委、公檢法的相關領導,致使他們徇私枉法、濫用職權,本應抓捕300余人的犯罪行為,最終只抓捕了近100人頂罪。
這起案件影響極其惡劣,已導致某遼市政協主席權某、商物局局長王某、原二輕局局長楊某茹分別自殺身亡。據了解,權某自殺前曾多次透露被卷入案件,承受巨大心理壓力和外界威脅,感覺無法擺脫困境才選擇結束生命。王某和楊某茹情況類似,他們與案件關聯緊密,在案件調查中精神崩潰,最終走上絕路。而他們三人過億的涉案贓款未被追繳,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
參與郭某合伙詐騙國家財政“糧安工程”建筑專項資金445萬元的所有參與審批、監管等涉案人員全部漏網。這些人在審批和監管中玩忽職守,為郭某詐騙大開綠燈,卻未受法律追究。郭某還勾結劉某,串通某遼市市長張某勇,利用某遼市政府官轄的林地、牧地、水庫給郭某公司做抵押和反擔保,通過劉某勾結省內外近十家銀行主要領導,合伙騙取近十家銀行19.87億元貸款,大部分已被分贓。此案涉及工商虛假注冊、虛假審計評估、保險公司出具虛假保險單等違法犯罪行為,多家銀行涉案官員參與出具虛假審批手續和監管備案,涉案官員超100人卻全部漏網(每個涉案銀行涉及各級相關人員可達幾十人)。
為郭某涉黑團伙充當“保護傘”和參與共同犯罪的司法腐敗官員,在郭某涉黑團伙犯罪后,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實,幫助惡意銷毀刑事卷宗和毀滅涉案X支,包庇犯罪,給上級審查部門出具虛假核查結論。他們還幫助郭某強迫交易XX武公司資產,誣告陷害我,包庇郭某涉黑團伙重罪輕罰。然而,這些涉案官員竟無一人被抓。某城市公某局異地偵辦的郭某涉黑大案,本應由某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卻被劉某等人運作到某南縣檢法兩院審理,導致郭某涉黑團伙和市長張某勇等人重罪輕罰。如主犯郭某十幾項罪名成立,某城市公某局查明其涉案19.87億元貸款大部分構成“貸款詐騙罪”,應判無期徒刑,到某南縣檢察院卻變成“騙貸罪”,只判七年有期徒刑。郭某數罪累計本應判59年甚至死緩,到某南縣人民法院卻以縣級法院管轄權限制為由只判25年有期徒刑。某遼市市長張某勇在某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只判10年6個月有期徒刑。眾多涉案犯罪未查清,涉案贓款追繳不徹底,最關鍵的是,這起重大涉黑案最終竟有“黑”無“傘”,200余名涉案官員逍遙法外。
(三)案件審查遭惡意干預
郭某入獄后,我的刑事申訴經最高檢簽批,某林省檢法兩院審查確認我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二審違反刑事訴訟法,某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某平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然而,審查過程中,省內眾多高層相關腐敗領導,因害怕他們制造我的涉企冤案以及參與郭某涉黑團伙共同犯罪、為其充當“保護傘”的案件暴露,便干預我的涉企冤案,不讓正常平反。
他們先是對某平市檢法兩院相關負責人威逼利誘:“你們要是敢認真審查這個案子,以后在這行可就別想有好日子過,要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好處自然少不了你們的?!边@些負責人在壓力和誘惑下,對我的案件審查變得敷衍。不僅如此,他們還安排十年前陷害我的警察手下復查我的涉企冤案,這些人秉承上級意思,走過場式復查,試圖維持冤案結果。
我拒絕參加這樣被操控的再審開庭,深知無法得到公正審判。某平市檢法兩院領導察覺問題嚴重性后上報某平市政法委,政法委重視并約見我,讓我出具省外異地再審的“申請書”和“控告信”。某平市政法委和檢法兩院將材料連同書面說明多次呈報至某林省和某平市相關部門,卻遭到上級多部門涉案領導阻撓。他們害怕我的涉企冤案平反后自己入獄,便強行插手干預,拒絕跨省異地審查,扣押材料不讓往國家最高機關呈報,壓制我的“控告信”不讓查辦,導致法律程序在某林省各相關部門空轉。特別是某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某副院長和審監庭庭長田XX,掌控我的涉企冤案近四年不讓正常平反,以各種理由推脫,如今天說材料不全,明天說需要再研究,就是不讓案件進入正常審理程序。期間,我收集某遼市底層司法腐敗官員和紀委監委相關領導犯罪線索逐級舉報,但在這些司法高官操控下,舉報無法得到認真審查,各部門相互推諉,導致某遼市胡某志等20余名司法腐敗官員和紀委監委涉案領導再次全部漏網,他們形成利益鏈條,嚴重破壞司法公正和社會秩序,讓我無處伸冤。
(四)被惡意構陷的兩項罪名
2011年,我在省內舉報無果后前往北京最高相關部門舉報,郭某得知后,勾結其表弟相祝財,串通某遼市社會人員蘭X玉和建設銀行工作人員金X生對我電話威脅:“王某軍,你最好別再往上舉報了,郭姐已經出200萬要買你的命,你要是識相點,就趕緊收手!”隨后,郭某指使金X生強迫我接受1000萬元封口費,遭我堅決拒絕,金X生惡狠狠地威脅:“你別敬酒不吃吃罰酒,這1000萬你要是不收,以后有你好受的!”之后,郭某又指使金國生要求以2至3千萬元價格購買我公司(糧庫),并威脅:“如果你不把糧庫賣給郭某,只要你在某遼市內繼續做買賣,你與你的家人早晚都會死在郭某的手里!而且現在郭某已經說出資200萬買你的腦袋了!”我為保護家人和自己性命,被迫以2千萬元出售糧庫,整個過程我未與郭某直接溝通,只是聽金國生威脅傳話,這屬于正常民事交易。但胡某志與郭某操縱法院,一審認定我敲詐勒索郭某公司2000萬元未遂,二審改判敲詐勒索1000萬元未遂(見卷宗:金國生口供和錄音),這完全是顛倒黑白,惡意迫害。
2012年,我被羈押在某平市看守所半年后,公某機關提審我時誘導:“經公某局法制大隊多次審核確認你不構成犯罪,但我們現在放你就屬于我們辦錯案了。你公司在黑X江省勃X縣儲存的水稻再不出售,馬上就會變成陳化糧了,會賠錢很多!所以你想一想看你以前是否犯過什么法,只要你能頂這幾個月的刑期我們就會馬上與法院溝通,掐齊判你釋放出獄。”我因擔心公司損失,說出公司在某遼市農業銀行貸款時,因土地證丟失在網上購買假證用于貸款(貸款本息已還清,未造成損失和危害)。偵查機關卻以此定我“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使我獲刑6個月。此案無舉報方和受害方,按法律應按自首論免于起訴或處罰,法院卻以我不承認敲詐勒索70萬為由,拒絕按自首論,這顯然是對我的惡意構陷。
綜上所述,我遭遇的涉企冤案以及郭某重大涉黑案中存在的問題,充分表明省內各司法相關機關存在部分領導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的嚴重問題。我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法院關于“異地審查”的相關規定和法規。為維護司法公平公正,還我清白,我懇請最某某某院提審我的案件,或指令跨省異地審查,務必回避東三省各級人民法院,確保案件在公正、不受干擾的環境下重新審理,讓真相大白于天下,讓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處,讓法律的尊嚴得以維護。
此致
最某某某院第二巡回法庭
申訴人:王某軍
辯護律師/撰文編輯:春樹律師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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