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于《人民法院報》2025年2月12日7版
2022年7月以來,針對“執轉破”制度在啟動方式、程序銜接和資源共享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江蘇省蘇州法院啟動“執破融合”機制改革,探索推動執行和破產兩種程序從“單向轉化、前后銜接”變為“雙向互促、一體推進”,充分發揮執行程序的強制功能與破產程序的清算、重整功能,助力和保障市場主體出清和重生。改革后,“執破融合”機制成效如何?運行中還存在哪些堵點和痛點?如何進一步深化改革,健全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促進執行難源頭治理,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對此,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課題組,對2022年至2024年全市法院“執破融合”機制改革推進情況進行了專項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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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
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蘇州法院共受理“執破融合”案件2391件,占同期全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數的74%,其中2022年(7月至12月)340件、2023年1012件、2024年1039件,呈明顯上升趨勢。19個“執破融合”案例入選上級法院發布的相關典型案例。“執破融合”機制改革調研報告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治藍皮書》收錄。在中國營商環境評價中,蘇州“商業糾紛解決”“辦理破產”指標獲評全國標桿。
01
理念融合,追求債務清理效果最優解
在執行程序中融入破產挽救理念,最大程度挽救困境企業。在案件執行中,通過主動甄別,對于暫時陷入困境但還有營運價值的被執行企業,盡量避免對其核心資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是及時將案件轉入破產重整、和解程序,努力幫助企業維持運轉、脫困重生。為更好實現困境企業的有效救治,2024年5月,在全面整合企業庭外債務重組指引中心、企業重組投資人庫等各類企業挽救紓困平臺功能基礎上,蘇州兩級法院均成立了企業重整中心,為困境企業提供庭外重組、自行和解、破產重整等一站式全方位紓困服務。改革以來,適用破產重整、和解程序幫助153家企業脫困重生。強化資源優化配置理念,促進涉企終本案件出清。樹立“企業被執行人無終本”理念,針對大量缺乏挽救必要的被執行企業持續消耗社會資源、執行資源問題,主動對涉企終本案件進行甄別排查,對于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被執行企業,有序推進涉企終本案件出清。依托“執破融合”機制,全市法院累計消化訴訟案件12215件、執行案件37811件,清理破產企業債務577億元,出清“僵尸企業”1276家,盤活土地、房產239.75萬平方米,安置職工10133人。
02
業務融合,有效整合辦案資源
推進辦案專業化。在執行機構內設置由執行法官和破產法官組成的“執破融合”團隊,負責集中辦理“執破融合”案件的甄別、審查、立案、審理等工作,實現審判人員專職化、審判工作專業化。通過組建“執破融合”團隊,充分發揮破產法官的專業審判優勢和執行法官的調查優勢,從而準確把握破產啟動時機,促進執行程序的債權個別實現與破產程序的概括清償功能一體融合。2022年至2024年,全市法院裁定受理的“執轉破”案件中,案件終本前移送破產程序的占比由16%上升到40%。制定“執破融合”工作指引,明確“執破融合”案件的適用范圍、業務規則和工作標準,簡化執行案件移送破產要求,統籌立審執破協作配合的具體內容,推行標準化流程、模板化文書,讓“執轉破”案件辦理全流程有章可循,確保高效規范。人才培養常態化。建立破產審判專業人才庫、執行人才庫,常態化開展業務培訓和實踐交流,培養既善執行又懂破產的復合型人才。舉辦“執破融合”機制改革交流會,成立蘇州法院執行智庫,為“執破融合”改革提供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改革以來,蘇州兩級法院開展破產法官和執行法官同堂培訓100余次,40余篇學術論文在全國法院學術討論會、中國破產法論壇、江蘇省法學會執行法學會研究會等征文活動中獲獎,1項工作經驗入選江蘇法院司法改革典型案例。
03
手段融合,充分釋放疊加效能
注重以破促執。針對采用拍賣、變賣等傳統執行手段處置特殊類型執行財產效果不理想問題,參考破產的思維和方法,提升債務整體清償效果。如在某油品公司執行案中,借鑒破產重整方法,促成第三方對加油站及成品油零售資質進行整體收購,破解了執行中難以客觀評估經營資質價值問題,該案入選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典型案例。注重以執促破。在審理破產案件時,充分運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評估、鑒定或審計報告等工作成果,減少不同程序間的轉換、協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強化拘傳、罰款、拘留、清場等強制措施在破產案件辦理中的運用,實現“控人、控物、控印章、控賬冊”,為破產程序推進掃清障礙,幫助破產管理人順利接管破產財產。同時充分利用執行財產變現平臺和規則處置破產財產,提高破產財產處置效率和債權清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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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融合,府院聯動凝聚工作合力
蘇州法院注重依托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構建“執破融合”工作府院聯動機制,加強與市場監管、稅務、人社、信用等部門常態化溝通協作,統籌協調解決破產程序中工商注銷、稅款繳納、職工安置、信用修復等難題。如:昆山法院在涉某置業公司系列執行案辦理中,面對被執行公司名下主要財產是“爛尾樓”且債權人眾多、利益難以平衡的執行困境,該院引導債權人申請“執轉破”。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該院依托府院聯動機制,積極與市場監管部門溝通協作,恢復了被執行公司的營業執照。此后法院裁定將清算程序轉為重整程序,并推動引入投資用于債務償還、工程續建,最終實現“保交樓、穩民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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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徑融合,積極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
將“執破融合”機制延伸適用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當中,一體推進企業破產和類個人破產,構建債務集中清理大格局,完善執行案件退出路徑。發揮執行部門“債務人篩選”優勢,優先從終本案件庫中篩選被執行人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且不存在違背誠信情形的案件,開展個人債務清理,從而降低受理門檻和程序成本,讓試點工作積極穩妥推進。截至2024年底,全市法院共受理個人債務清理案件383件,結案267件,累計清償債務總額2195萬元,消化一批涉及自然人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根據債務人負債金額、債權人數量等狀況,通過縮短債權申報期、減少公告環節和期間、簡化債權人會議流程等方式,最大限度提升案件辦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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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審視
01
債務人申請企業破產動力不足
從蘇州地區看,不少企業經營者為企業債務提供連帶擔保,當企業陷入破產時,并不能免除經營者個人債務,故對申請企業破產態度消極,導致“僵尸企業”難以“應轉盡轉、當破必破”。從過去三年蘇州法院“執轉破”案件的申請主體看,債務人主動申請的比例不到2%,有3家基層法院辦理的“執轉破”案件中甚至沒有債務人主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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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挽救功能發揮還不夠充分
雖然依托“執破融合”機制前移了破產審查和移送節點,但2022年至2024年,全市法院大多數執行案件仍在終本后移送,而在執行程序前移送的比例僅為6.1%。另外,適用破產重整、和解程序的案件僅占全部“執破融合”案件數的6.4%。這說明破產程序對市場主體的救治功能發揮還不夠。
03
個人債務清理試點效果有限
由于缺乏個人破產法律制度支撐,導致個人債務清理工作只能在參與分配、執行和解等現有制度框架內“閃轉騰挪”“迂回前進”,無法適用“多數決”規則強制約束持異議的債權人,而銀行、地方金融機構受審批權限、考核要求、合規管理等因素影響,參與個人債務清理的積極性也不高,導致個人債務清理成功率較低。試點以來,全市法院個人債務免責僅13人,此外,社會公眾對個人債務清理功能認識不足也是影響試點效果的重要因素。
04
執行和破產辦案信息共享仍然存在壁壘
執行案件無法便捷獲取破產案件受理信息,容易出現債務人已進入破產程序,但法院仍受理其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影響源頭治理工作效果。同樣,破產法官不能直接使用網絡查控系統實時獲取債務人財產信息,仍需破產管理人持法院調查令以線下方式進行財產清查工作,制約破產辦案效率的提升。
03
對策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為補齊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的短板,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深化“執破融合”機制改革,促進市場有序出清、盤活資源,推進解決執行案件高位運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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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在總結類個人破產試點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建立中國特色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補齊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短板,讓更多“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經濟重生”的機會,從制度上解決企業破產中部分債務人申請破產意愿不強的問題,為自然人作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建立出口。同時,加強宣傳引導,消除債權人的顧慮以及債務人的心理壓力,引導社會公眾對個人破產制度的了解和認同,營造“誠信可重生、失信必懲戒”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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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發揮破產程序的挽救功能
深刻認識破產制度本質上是保護性法律制度,是保護善良守法的債務人債務豁免和接受社會救治權利的制度。完善危困企業重整價值識別機制,及時發現運行異常企業、風險企業,提供重整指引、融資支持,促進盡早恢復健康發展。探索建立危困企業“分類預警﹢快速重整﹢信用修復”綜合挽救工作機制,為債務清償和清算重整事務有序推進提供保障。積極探索將破產審查關口前移,通過立案前關聯案件審查,推進“立轉破”“訴轉破”工作,盡早救治有營運價值的企業。
03
推進執行破產信息互通共享
建議以“一張網”建設為契機,努力打通立案、審判、執行、破產相關系統數據壁壘,努力實現同一法院內部和不同法院之間關聯案件、財產查詢結果、財產評估結果等信息資源共享互通。在此基礎上,逐步探索與工商、稅務等部門相關業務系統的有效對接,實現被執行人身份信息、稅費情況、職工安置等“執破融合”信息的跨部門聯動共享,有效提升案件辦理的效率和效果。
(朱劼純 沈麗 馬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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