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在與被執行人的民事往來中,對被執行人的生活狀況、經濟狀況需要有一定了解,申請人積極提供線索,能夠使執行法官有針對性地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迅速、有效地辦理執行案件
《北盈律所·專題研究|“終本”之后,如何申請恢復執行|終本再執行實務專題研究系列(二)》
1. 繼續查找財產線索
案件“終本”后,申請人依然可以繼續全方位的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北盈律所可提供全方位查找財產線索措施的專業服務:
向做出“終本”裁定的法院提交相關的《律師調查令申請書》
如發現重要的財產線索,向做出“終本”裁定的法院提交相關的《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書》
查找被執行人的實際居住地,核實是否是其名下的不動產
查找被執行人名下車輛的所在位置
查詢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對外債權
如發現被執行人對外有享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性權利,申請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該部分權利進行協助查扣凍劃
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詢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商標、專利等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眼查、企查查等網站或工商局現場查詢等查詢被執行人是否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權或其他權利性價值等
通過終本裁定上載明的財產線索定期在阿里司法拍賣、京東司法拍賣等網站查詢該財產是否被掛網拍賣,如被掛網拍賣,及早申請參與分配拍賣價款
追加、變更被執行人
發起衍生訴訟
2. 申請恢復執行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對于申請執行人無法自行調取的財產線索,可以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委托律師調查與執行相關的證據資料。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3. 申請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
執行案件終本后,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法院應當依法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4. 對新發現的財產申請控制性措施
執行案件終本后,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不立即采取執行措施可能導致財產被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的,申請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采取前述措施。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批復發布前終結執行的,自批復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超出該期限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于申請執行人無法自行調取的財產線索,可以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委托律師調查與執行相關的證據資料。發現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線索的,及時向執行法官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核查屬實,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兩年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北盈律所·專題研究|“終本”之后,對被執行人將采取哪些措施?|終本再執行實務專題研究系列(四)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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