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程資料圖。
攜程系幾個關于機票套餐的法院判例
樊博
24年11月19日,攜程公布了去年第三季度的財報,財報顯示第三季度攜程營收為159億,其中交通票務營收為57億,占營收的比為35.8%。
值得注意的是,攜程交通票務收入來自包括攜程、去哪兒、智行在內的多家OTA線上平臺。這些收入中,其中一部分來自于銷售機票、火車票的傭金,另一部分則是銷售的旅游套餐增值服務。
幾個攜程系判決案例中的旅行套餐
從裁判文書網中的幾個案例,我們可以一窺旅游套餐增值服務給攜程系帶來了不少的利潤。
2024年6月,上海市長寧 人民法院對外曾發布一份判決書【( 2024 )滬 0105 民初 1151 號】。
判決書顯示,消費者張某于2023年9月在 攜程 購買了一張從上海飛往廣州的機票,共支付880元。隨后,消費者張某通過航旅縱橫查詢發現,該機票的實際價格為798元。他認為,他支付的實際機票價格與攜程網收取價格間存在差距,所以攜程構成價格欺詐。
該案件的被告稱,消費者購買的是套餐產品,其所支付費用系針對套餐整體而言的費用,并非僅針對機票部分的價值。
并稱在消費者購買套餐產品過程中,被告對套餐產品的屬性、內容、價格構成進行了充分的告知,不存在誤導或欺詐行為。被告在預訂過程中、付款前等多個環節,均清晰、無遺漏地向原告告知了套餐產品的內容、價格構成,同時也提供了除套餐產品以外的其他價格選項供原告自行選擇,并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假宣傳的欺詐情形。
同時強調,機票與其他產品組合的套餐產品,為行業內常見的產品銷售形式。被告銷售涉案的套餐產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且符合行業慣例。
判決書顯示,套餐中包含的優惠券分為租車券(滿300減78,滿600減158,滿2000減400,滿5000減600)、門票券(滿500減20)、一日游券:滿400減50,滿1000減200,滿2000減300。
法院認為,攜程在向消費者提供預訂服務時,分別在機票預訂頁面、產品說明頁面、訂單填寫頁面及支付明細頁面多次以加粗、亮色字體等方式向原告展示涉案預訂服務系旅游專享套餐產品及產品所包含的內容和對應價格,其他相關產品中也顯示了機票價格,因此認定攜程已盡到顯著提示與告知義務,不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消費者最終敗訴。
去哪兒同樣如此,靠著向消費者售賣旅行套餐,獲利不少。
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的(2024)京0491民初15405號顯示,消費者孟某于2024年7月在去哪兒網購買了武漢飛往烏魯木齊的機票,共支付1789元,但隨后孟某發現航空公司開具的行程單顯示,該機票的價格為1680元,便向去哪兒網投訴。
去哪兒表示可以退還109元的差價,并稱差價來源于旅行套餐券,消費者孟某稱,他購買機票時,選擇的訂購項是此航班最低價格,并未額外花錢購買套餐。也從未勾選套餐,系商家捆綁銷售,被告的購票頁面沒有清楚顯示單張機票價格和套餐券價格的分項明細,沒有給出取消附加套餐券的機票價格選項,旅行套餐券屬于強制附加在機票訂單里的贈送券,原告并不知情購買的機票包含旅行套餐券且未使用套餐里的任何優惠券。
但法院認為,去哪兒在機票銷售流程的多個頁面對涉案產品屬于旅行套餐進行標注,并對涉案產品的銷售規則和銷售方名稱進行了展示說明。因此該消費者同樣敗訴。
智行也提供同樣的產品。
根據(2024)滬0105民初25081號判決書顯示,消費者范某于2024年4月在智行購買了一張從杭州飛往沈陽的機票,花費1166元,后行程單顯示該機票含稅的實際費用為910元,出票方稱,1、消費者購買的是套餐產品,所支付的費用是套餐產品整體費用,非單機票預訂費;2、機票+優惠券的套餐產品屬于行業慣例,不違反任何強制性規定;3、被告去走走公司作為案涉機票預訂套餐的實際服務提供方,收到被告蒜芽公司結算款1,140元,已完成出票義務,且機票已經使用完畢;4、考慮用戶體驗,且用戶并未使用套餐內優惠券,被告去走走公司(攜程系公司)自愿補償226元。法院同樣判消費者敗訴。
三個案例中,攜程、去哪兒、智行共收取兩份費用,一邊從航空公司獲得了機票實際售價的提成,另一邊從消費者處獲得了旅行券包的費用。其中攜程案例中,券包價值為82元;去哪兒案例中,券包價值為109元;智行案例中,券包的價值為226元。
收費不一的優惠券價格
在這三個判例中,法院都認為平臺給了消費者套餐產品以外不同的選擇,并且明確標注了套餐字樣。因此三位消費者最終都敗訴了。
但三個平臺都沒能清楚標明套餐中所附帶的旅游券包價值多少。
上述攜程案例中,張某購買的包括租車券、門票券和一日游券在內的優惠券,價值為82元。而在(2023)滬0105民初38520號判例中,消費者王某在攜程購買了一張從蘭州飛往昆明的機票,支付了1876元,卻發現行程單顯示總票價為1770元,攜程同樣稱消費者購買的為旅游專享套餐。該套餐除了機票,還包括了包括租車券、門票券和一日游券在內的優惠券。優惠券與張某購買的的一模一樣。這中間的差價為106元,因此這些優惠券的價值為106元。
去哪兒同樣如此,不同的消費者購買的旅游套餐中包含的是同樣的優惠券,但所付出的費用卻不同。
一位從咸陽飛往烏魯木齊的消費者,他的去哪兒訂單顯示,他購買的旅行套餐為420元,但行程單顯示他購買的機票實際價格為400元,因此他購買的券包價值為20元。
而另一位從沈陽飛往太原的消費者,他的去哪兒訂單顯示,他購買的旅行套餐價格為292元,航空公司給他開的發票卻顯示,機票價格為0元。
但去哪兒向這兩位消費者銷售的券包是一樣的,都包含一張9.7折度假券、一張購物享免稅價券、一張接送機滿減券和一張8.5折租車券。
左圖為咸陽飛往烏魯木齊消費者購買的優惠券,其中航空意外險為額外購買,并不包含在券包內;右圖為沈陽飛往太原消費者購買的優惠券。
同樣產品不同價格這一現象,同樣出現在智行機票平臺上。
一位從北京飛往杭州的智行機票消費者表示,她共花費了1375元購買機票。智行平臺起初為她出了一張1380元的機票(航旅縱橫查詢顯示),隨后又將這張機票退票,為她購買了一張920元的同航班機票。她購買的旅行套餐中,除了機票外,還包含了4張50元的酒店滿減券,4張200元門票滿減券。這些優惠券的價值為455元。
另一位購買廈門飛往上海的智行機票消費者,花費了818元購買機票套餐。她同樣遭遇了智行平臺的退票,最終購買的機票,航旅縱橫顯示含稅價為730元。她購買的旅行套餐中,同樣包含了上述酒店滿減券以及門票滿減券。對于該消費者,這些優惠券的價值為88元。
左圖為廈門飛上海消費者購買的優惠券,右圖為北京飛杭州消費者購買的優惠券,走走看與云好達兩家公司皆為攜程系公司。
從上面所列舉的每單個判決案例來看,法院的意見是每個消費者都需要為自己的消費行為負責。但若是將這些案例放在一起,在支付給購票平臺與航空公司實際收取的費用之間所存在的差距,似乎應該進一步分析其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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