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異議,規章制度還生效嗎?
「法律解答」
判斷規章制度是否生效,并不在于勞動者是否有異議,而是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是否牽涉到勞動者的重大利益,是否有經過民主程序、是否作出了有效送達以及規章制度內容本身是否合理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規章制度分為狹義的以及廣義的兩類。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是狹義的規章制度,即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制度或重大事項,譬如設定勞動條件、勞動紀律、獎懲措施等內容。
換而言之,倘若規章制度中有對上述事項進行積極變更或消極變更的,都需要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執行。倘若變更的事項中并不存在該影響的,用人單位則無需經過了勞動者同意,勞動者對此有異議亦不影響規章制度的生效。
另一方面,可以看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并沒有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征得勞動者的單獨同意,而是要進行公示或向勞動者進行告知。這就意味著用人單位履行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勞動者對規章制度有異議亦無濟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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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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