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律師:即使醫療機構正在維修氧氣管道,甚至突發狀況氧氣管道爆破等。如果醫護人員未及時發覺斷氧,未采取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就證實醫護人員診療失職,存在過失,即構成醫療事故。
近日,拒官方媒體報道,因陜西省渭南市澄城縣中醫醫院設備維修突然中斷供氧,疑似致58歲肺癌患者離世一事,引發廣泛關注。
目前事件處理仍未完結,因為內勤的失誤疑似致肺癌患者離世,牽扯出各類問題:
1、澄城縣衛生健康局對澄城縣中醫醫院作出行政處罰,給予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2萬元;
2、因科室患者太多工作量太大,醫生補病歷時正巧被家屬抓包,隨后便將醫生補病歷的行為,投訴到衛生監督部門。
3、醫院對相關人員進行了相應的處理,醫護背了處分。
4、因渭南市衛健委拒絕家屬為患者做醫療事故鑒定的權利,家屬擬狀告市衛健委......
家屬認為,醫院維修氧氣管道,醫護人員竟然不知情,家屬發現患者面部青紫、呼吸困難,必須要一個說法。這一事件可謂是錯綜復雜,你方唱罷我登場!細看之下,幾敗俱傷。我們一起回顧一下事件始末:
患者供氧中斷,醫護渾然不知?
事后撞上醫生補病歷
家屬向醫護發難
58歲的患者于2023年10月26日下午離世,死者楊某安的住院病歷顯示,其入院的中醫診斷為肺癌,西醫診斷為肺惡性腫瘤、腦繼發惡性腫瘤、胸骨惡性腫瘤、肺部感染、腔隙性腦梗死。
2023年10月22日,楊某安因肺癌入住陜西省渭南市澄城縣中醫醫院康復科,10月26日下午3時50分左右,家屬發現楊某安面部發紫,呼吸困難,隨后其艱難地指了指氧氣面罩,說沒氧氣了。
接著家屬跑到護士站詢問情況,護士詢問周圍的同事,科室的醫護們都不道咋回事,隨后打電話詢問后得知,是院里在維修氧氣管道。
緊接著醫護們便四處尋找氧氣瓶,護士長緊急從救護車上取了氧氣瓶為患者吸氧。家屬表示,找到時患者的生命體征已經很弱了,正在被搶救。
當晚,楊某安還是沒被搶救回來,患者于當晚10時30分左右出院。家屬認為,患者住院時的確重病纏身,但卻是因為缺氧引起的疾病復發,不認為引發急救和去世是因疾病導致。
2023年11月1日,楊某安去世后的第六天,家屬前往澄城縣中醫醫院封存患者病歷。
患者家屬
當時醫生讓家屬在外等候,但半小時后仍未見醫護露面,家屬便進入診室查看情況,發現醫生正在電腦前修改楊某安病歷。據家屬描述,當時電腦屏幕顯示的是患者入院首日的病程記錄界面,醫生正在診療計劃欄補充"給予吸氧、心電監護"等內容,隨行人員拍攝了視頻過程。
在拍攝畫面中可見,診室內醫生面對電子病歷系統操作時,面對家屬"為何在楊某安病歷界面操作"的質問,醫生先是否認:"這不是楊某安的病歷",在家屬明確指出屏幕顯示姓名后,醫生僅回應:"有問題找院領導"。
雖然目擊了病歷修改過程,但家屬表示難以判斷具體操作是否合規,只是直覺存在問題。為此,他將醫生改病歷的行為以及醫院給患者斷氧的行為一并反映給了衛生監督部門。
2023年11月28日,澄城縣衛生健康局就此立案調查。調查發現11月1日,患者家屬與院方共同封存了患者楊某安的的紙質病歷,未封存電子病歷,主管醫師在病歷封存后,對未封存的電子病歷進行了完善。11月27日,監督員在調查過程中見到封存的紙質病歷完好無損,無拆封痕跡。
澄城縣衛生健康局調查認為,澄城縣中醫醫院康復一科未按要求配備應急氧氣罐,屬于未按規定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未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在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病歷”)的要求,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相關規定。依據上述相關規定,對澄城縣中醫醫院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該醫院7日內改正;給予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2萬元。
2023年11月21日,澄城縣衛健局向渭南市衛健委出具移送書
然而,家屬依舊不服,他們認為,楊某安突然離世是醫院的醫護人員不負責任所致,屬于醫療事故。遂提出申請做醫療鑒定,但令人意外的是,渭南市衛健委組織專家出具調查結果,判定供氧中斷7分鐘,與醫院診療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拒絕家屬為患者做醫療鑒定的請求。
無論死者是否因為因為缺氧疾病復發導致的死亡,都與已經參與搶救的醫護并無直接關系,更遑論補寫病歷的主管醫師了。雖說病歷是醫療糾紛中的關鍵證據,補寫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篡改病歷",但斷氧是否直接導致患者死亡,與醫生補寫病歷并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醫生面對患者數量遠超接診能力時,可能被迫犧牲病歷記錄的及時性以優先處理緊急醫療需求。這種選擇往往源于"救人優先"的職業本能,而非主觀疏忽。問診、檢查、手術等核心醫療行為已占據大部分時間,文書工作常被壓縮到間隙時間完成,且長期加班已成為常態。
若醫生個體因懈怠頻繁違規,處罰合情合理,但事實是,由于那段時間科室患者太多的原因。這才導致了這方面的疏漏,因此事件,醫院對相關人員進行了相應的處理,醫生也背了處分。
真的是“神仙打架小鬼遭殃”,最無辜最倒霉的是只能是最微末的人。
渭南市衛健委否認斷氧與診療行為
有直接因果關系
接到《澄城縣衛生健康局關于楊某安醫療事故移送書》后,渭南市衛健委抽調醫務、腫瘤、護理等專家對該事件進行調查,隨后出具了“關于不予受理醫療糾紛爭議的函”,上面明確表明,患者楊某安住院治療后家屬放棄繼續治療返家,于家中死亡。在整個過程中,患者楊某安于家中死亡,與澄城縣中醫醫院的診療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故此糾紛不屬于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內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應由澄城縣衛生健康局受理。
渭南市衛健委出具“關于不予受理醫療糾紛爭議的函”
家屬卻反駁道,當時楊某安已沒呼吸,醫院仍舊給掛著吊瓶,讓人接回家回家,說這樣便于土葬。家屬質疑為何只有死在醫院才能做醫療鑒定?他們勢必要知道患者死亡是什么原因,究竟是因疾病發作死亡,還是因缺氧引起的疾病發作而死亡的,憑什么衛健委不同意?此外,患者家屬也不認同斷氧時間是7分鐘,認為遠不止7分鐘。
關于患者家屬質疑醫院斷氧時長及責任認定的爭議事件,渭南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與澄城縣中醫醫院分別作出官方回應。
渭南市衛健委醫政科工作人員明確表示,此前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核心原因在于:經組織臨床專家專項調查,認定患者的死亡和醫院的氧氣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所以不予受理。該工作人員特別強調:其一,專家組結合病程記錄確認患者處于惡性腫瘤終末期,其生命體征惡化存在明確病理基礎;其二,斷氧只是管理上的漏洞,氧氣中斷雖暴露醫院管理缺陷,但屬非診療行為范疇的運維疏失;其三,衛健委的行政調查結論僅作為內部管理依據,不具備司法鑒定效力,建議家屬通過司法途徑申請具有法律效力的醫療鑒定,但理由還是因為斷氧引起人死亡的話,仍然無法同意。
針對家屬重點質疑的斷氧時間爭議,澄城縣中醫醫院康復科負責人在2024年11月12日晚間作出了解釋:供氧中斷的時間,是從維修人員維修氧氣和修復后輸送氧氣的時間計算的。當時氧氣中斷時,正好病人那個時段發病了,醫生立即進行了搶救,當護士從急救車上取來氧氣瓶時、氧氣管道里也已輸送上了氧氣。
該負責人同時披露,患者當初入院就是姑息治療,最后血氧飽和度僅有30%,是因為缺氧造成的,事發前兩天也曾出現血氧飽和度驟降的情況,經急救后恢復,證明其呼吸功能已處于失代償狀態。
同時,院方承認存在兩項管理過失,供氧系統維護人員違反《醫用氣體應急預案》,未提前通知臨床科室準備應急供氧,自認為維修時間不長,影響不大,便擅自做主,停用全院供氧。目前相關人員已被處罰。
“一邊不讓我做醫療鑒定,一邊又說他們出的調查結果不具有司法效力。”于是,2025年2月9日,患者直接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通過法院狀告衛健委,討回為楊某安做醫療鑒定的權利。
律師:衛健委拒絕醫療鑒定理由牽強涉嫌違法
醫護人員未及時發覺斷氧,屬醫療事故
陜西劉霄峰律師代理了此事,他認為渭南市衛健委拒絕患者家屬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理由過于牽強,且涉嫌違法。斷氧若不屬診療內容,那么相關人玩忽職守或涉重大責任事故罪。
劉霄峰介紹說,家屬在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申請中清楚表明,請衛健部門處理醫療事故行政爭議,而渭南市衛健委則通過自行組織的調查組進行調查,且出結果后拒絕受理,這直接剝奪了家屬最基本的做醫療事故鑒定的權利。
劉霄峰進一步解釋:患者斷氧后沒有立即死亡,那么因何死亡,這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可以有法醫參與認定;而患者在斷氧后數個小時的所有醫療處理中是否符合診療常規,這也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定的范圍。
渭南市衛健委給出的答復是“斷氧事故屬于管理問題,不屬診療內容”,以此由杜絕家屬做醫療鑒定。依照衛健委的答復,在一所醫院里,突然斷氧這樣的行為不屬于診療內容的話,那么斷氧就是醫院醫護不負責任的體現,是嚴重的玩忽職守,相關人員(可能是施工方、醫院后勤人員、相關管理人員、醫護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患者斷氧死亡,則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作為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現可能涉嫌犯罪的線索,應當將所發現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并就所發生人身傷亡安全事故上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瞞報也將產生法律責任。
陜西的另外一位律師趙良善則認為,保障重癥患者的供氧是不可或缺的診療環節,渭南市衛健委太過避重就輕了。
他認為,如果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直接導致病人死亡或傷殘,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否則就不屬于這一范疇。就本事件而言,患者的死亡是否由斷氧直接造成的,目前尚不能蓋棺定論。但是,跳出該案,可以肯定的是斷氧可以構成醫療事故,并非衛健委將斷氧歸咎于院方管理疏漏,因為在診療中對重癥患者供氧并保障供氧正常是不可或缺的診療環節,屬于醫護人員的常規操作規范,也系其工作職責。
即使醫療機構正在維修氧氣管道,甚至突發狀況氧氣管道爆破等,作為醫護人員也應當第一時間發覺斷氧,并采取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也就是說,如果醫護人員未及時發覺斷氧,未采取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就證實醫護人員診療失職,存在過失,即構成醫療事故。
衛健委的回應,將斷氧歸咎于管理疏漏,進而將此事故定性為管理上的責任,針對醫務人員對斷氧是否有過失這一問題卻避重就輕,甚至避而不談。復盤整個事件,醫務人員對斷氧是否存在過失始終是繞不開的問題,不論氧氣管道是否在維修中還是氧氣管道突然損壞,醫務人員未及時發覺斷氧及未采取應急措施的行為,都可視為醫務人員存在過失。
你認同這個觀點嗎?大掌不認同,這起事件中,醫護兩次對患者奮力搶救,在斷氧期間及時響應,快速處理突發事件,僅用時7分鐘。但仍被質疑應對時間慢、并未擅自篡改封存病歷仍被認為有貓膩,最有意思的是,患者與衛健委撕,衛健委與醫院撕,衛健委與律師撕,患者與醫院撕,各方都“未放過”最無辜的醫護,俗話說三折疊怎么折都有面,搞笑的是,在這起事件里,多折疊,怎么折都有醫護背鍋那一面?你說好不好笑?
神仙打架“醫護”遭殃
事件中的醫護何其無辜?
氧氣管道屬于醫院基礎設施,醫院并未配備自動報警系統(如氧壓監測、管道泄漏傳感器等)設施,病房床頭也沒有配置獨立氧源接口作為應急保障,而在管理方面也存在著問題,其日常維護和突發故障的預警系統應由專業工程部門負責,在這一事件里,負責醫院氧氣管道維修的內勤人員有重大失誤。維修氧氣管道必須要走報備流程,讓醫護能提前做好應急供氧準備,而相關內勤人員認識薄弱,粗心大意,沒有遵循規章制度,但無論是什么原因,都不應該將設備監控責任轉嫁給臨床醫護人員。
更何況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行為人必須是醫務人員,且主觀上存在過失,包括失職和技術方面的過失。二是必須有損害結果的發生。三是行為人的過失與損害結果之間要有因果關系。
并非醫護工作失誤導致的供氧中斷,憑什么判定醫護應該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設備安全管理主體是醫療機構而非個人。醫護人員需同時監護多項生命體征(心電、血壓、呼吸、意識等),無法實現單參數持續監控,現行《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也要求"及時"而非"即時"響應,醫院未配置必要應急設備時,不應由醫護人員承擔系統缺陷后果。
現行法律框架下,《民法典》第1224條已明確"限于當時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免責情形。氧氣供應作為基礎生命支持系統,其可靠性保障屬于醫院管理責任范疇。將技術故障完全歸責于臨床醫護人員,既不符合風險管理原理,也有悖于《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關于改善醫務人員執業環境的要求。醫療質量提升應著眼于系統建設,而非苛責個體。
這起因終末期患者的特殊醫療情境放大的管理疏失爭議還在進行,事件將發展如何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我們看到了過程,并未有一方站在醫護的角度客觀公正地評價醫護是否有錯?患者責怪醫護應對斷氧不及時,醫院也沒有公開相關斷氧的后勤責任人及處罰措施,明知道醫護是最無辜的那一個,與患者死亡并未有直接因果關系,衛健委仍舊對補寫病歷的醫生作出處罰,一場糾紛下來,對待醫護的態度實在令人寒心!
憑什么醫護沒做錯背鍋?憑什么被牽扯和連累?什么時候社會各界才能不忽略醫護們的感受?什么時候技術管理與人文關懷間能取得平衡呢?你認為誰該為這起事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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