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有無防偽標識,是許多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考量的眾多因素之一。防偽標識可供驗證的特性,總能給消費者帶來滿滿的“安全感”。但防偽標簽驗證為“正品”的商品,一定是正品嗎?
案情回顧
2008年起,生產體育產品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就“華xx海”“x海”標識,對其生產的跳繩產品進行了長期的經營、宣傳,并獲得了諸多獎項、榮譽。
*圖源網絡
后該公司發現,林某思在某電商平臺店鋪中銷售的產品帶有的“x海中考”標識與該公司企業字號和商品名稱相同或相似。同時,產品上還貼附有由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防偽驗證服務的防偽標簽,通過掃描防偽標簽,驗證頁面出現“驗證成功 正品保證”等字樣,遂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過程中,林某思辯稱,涉案商品上的標識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不相同也不相似,且該公司現有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項目中沒有運動繩(跳繩)這一商品。涉案商品從正規渠道進貨取得且已及時下架處理,其無侵犯商標權的主觀惡意和生產涉案產品的行為。某科技有限公司宣傳的產品品牌為“興x海”,主張其長期使用的“x海”標識并不屬于“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名稱”。
某管理有限公司辯稱,其公司在提供服務前進行了嚴格的審查,確認服務內容不包含任何品牌的 LOGO 或名稱,且與林某思的產品無關。二維碼的掃碼結果及相關文字圖案均由林某思自行設定,其公司僅提供技術支持,不負責內容審核。公司未使用涉案商標或與商標相關的任何標識或描述,未侵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標權,也未參與林某思的業務運營,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潮安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訴侵權商品與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商品為同類商品,消費群體相同,其使用“x海中考”標識,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品名稱、企業字號構成近似,足以引人誤認為是該公司商品或與該公司存在特定聯系,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林某思不但銷售被訴侵權商品,還向某管理公司購買防偽驗證服務,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某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查驗證明材料的義務,其為被訴侵權商品提供防偽驗證服務的行為,對案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起幫助作用,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并對林某思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林某思賠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 40000元;某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為侵權跳繩商品提供防偽驗證服務并對林某思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利用防偽標識給侵權商品披上“正品”的外衣,不能規避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市場經營中,生產方、銷售方、防偽驗證服務方都應自覺守牢行業底線,自覺遵照法律法規要求開展生產、銷售、服務,讓防偽標識回歸“防偽”的本質,才能更有利于自身長遠發展。
撰稿:黃雪玉
來源:潮安法院
編輯:張蝶 吳柏霖
審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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