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也是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通過統一法律適用,引導全社會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家庭美滿穩定是人民法院回應社會需求,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正式施行。本次新出臺的司法解釋都規定了哪些問題?對我們的生活又會產生哪些影響?別著急,常州中院少年家事庭的干警們給大家準備了干貨滿滿的普法大禮包,我們將通過系列普法小視頻,幫助大家了解解釋二的內容,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可以就本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財產直接主張權利,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子女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該方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同時請求分割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供稿:少年家事審判庭
拍攝/剪輯:楊 青
編輯:張 瀾
審定:張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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