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如果能取保候審,辦案機關一般會在30天和37天內放人,同樣是放人為什么時間還不一樣呢?30天和37天放人是不是案件性質就不一樣呢?刑事拘留30天放人和37天放人主要有以下區別:
適用情形不同
30天放人是一般案件或輕微案件,通常適用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即不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情況,或者雖屬于上述情形,但公安機關在30天內已經完成了證據收集等偵查工作,且認為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構成犯罪或情節輕微不需要逮捕。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存在程序違法等問題,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患有嚴重疾病等特殊情況,需要在30天的節點變更強制措施為釋放。
37天放人是復雜案件偵查未完成,主要針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需要30天的較長時間來進行偵查收集證據,而在這30天內無法完成對犯罪事實的認定等工作,在第30天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天審查期內,認為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或者存在其他情形,從而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導致在第37天放人。
上海刑事拘留
決定主體不同
30天放人通常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證據不足或者存在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情形,如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等,可以直接決定在30天內釋放犯罪嫌疑人。
37天放人是由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在30天的拘留期限屆滿時,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檢察院經過7天的審查,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不批準,公安機關必須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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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后續走向可能性不同
30天放人后續可能有幾種情況。如果是因為證據不足釋放,公安機關可能會繼續補充偵查,在獲取新的證據后可能再次提請逮捕或移送審查起訴;如果是因為情節輕微等不構成犯罪釋放,案件可能就此終結,也可能轉為行政處罰等其他處理方式;如果是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案件則會繼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推進,等待進一步的調查和處理。
37天放人一般來說,如果是因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而在37天釋放,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有錯誤,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復核。但如果沒有新的證據或情況,通常不會再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釋放后也可能根據案件情況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繼續進行偵查或等待后續處理。關注公眾號:上海刑事律師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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