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實際工作崗位與勞動合同崗位約定不符,如何處理?
「法律解答」
在實踐中,有不少用人單位為了吸引勞動者就職、為了規避潛在法律風險會粉飾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崗位,從而使得日后在發生爭議和糾紛時擁有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釋的依據,以形式掩蓋實質內容。
常見的如奶茶鋪、快餐店的儲備干部、儲備店長、儲備運營經理等,而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僅是制作奶茶、點單上菜的普通員工。
又如科技公司的前端開發儲備干部、前端開發綜合管理、前端開發高級工程師等,而實際就是普通的前端開發程序員。
尤其是后者,往往科技公司會以此為由要求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從而擴大和濫用競業限制范圍,逼迫和限制員工在其公司任職。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法官支持了類似的訴訟請求。
故而倘若發生此等情況,勞動者要及時向裁判者告知實際情況并附有相應證據,從而掌握主動權。
羅某系在炎陵某公司擔任廚師崗位,并未從事其他任何崗位,雖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羅某擔任綜合管理崗位,但該崗位與羅某實際從事的廚師崗位并不相符。廚師崗位對于非餐飲企業的用人單位而言并非必須出差的崗位,且到遠在上千里之外出差數月的工作安排已明顯實質性變更了勞動合同關于工作地點的約定。該公司無論是崗位的設定還是工作地點的變更都已經超越了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范疇,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以羅某拒絕出差為由解除與羅某的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參考案例:2025-2-8 人民法院報·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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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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