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節未過,春節的年味還依然濃郁。今天上午,高丙芳涉嫌虛假訴訟案二審在泰安中院開庭。
開庭前,書記員要求已入座的辯護人退出法庭,搞入庭儀式,張新年律師、劉錄律師稱沒有法律依據,不同意配合。泰安本地三律師退出法庭,再進入法庭,配合法庭。
上午的庭審,圍繞是否應當召開庭前會議展開。開庭伊始,張新年就要求召開庭前會議,并詳細說明了開庭之前與審判長屈玉濤進行面對面的交流,并提交書面申請,要求排除非法證據和召開庭前會議。
張新年說,岱岳區檢察院在民事監督程序中的調查筆錄,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證人詢問筆錄,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依法予以排除;同案犯米培印、陳士昌的庭前供述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之規定,應當排除適用;在案的證人證言取證程序不合法,內容互相矛盾,如李某、韓某某及部分農民工的證言,應當依法予以排除;相關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收集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甚至來源和主體都存疑,應當排除適用。
張新年書面材料要求:一、本案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且社會影響重大,根據兩高三部《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第一條之規定,可以召開庭前會議。二、辯護人業已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并依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根據兩高三部《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第二條之規定,貴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此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因此貴院對本案是否需要召開庭前會議沒有自由裁量權,應當依法召開。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法發[2024]12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并依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钡拇_,依據此規定,本案二審應該召開庭前會議,但泰安中院合議庭拒不召開庭前會議,強行開庭,公然違法。
鑒于此情形,張新年律師、劉錄律師、高丙芳被告人先后申請審判長屈玉濤回避。下午開庭伊始審判長屈玉濤就宣布,經過研究,駁回張新年的回避申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法官的回避應由院長作出決定,但審判長屈玉濤并沒有宣布回避決定是由院長作出的。由合議庭作出回避決定,屬于程序嚴重違法。
這是由誰造成?正如張新年律師所說,“辯護人認為你院完全沒有必要在違反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急于開庭,如此審理方式給人有想快審快判予以維持一審錯誤判決的可能,但是如果這樣進行庭審安排,非但不能快審,在正式的庭審中還有可能導致庭審中斷,會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因為根據法律規定,非法證據是沒有法庭準入資格的,相關證據的合法性、證人是否出庭、相關證據是否調取、收集要通過召開庭前會議的方式先行聽取控辯雙方意見,進行相應處理。但是現在不依法召開庭前會議,勢必會導致大量的非法證據出現在法庭,同時導致關鍵證人不能到庭,關鍵證據不能出示在法庭,犯下與一審法院同樣的審理錯誤,導致審理的方式方法和方向出現問題,大量的庭審時間將會消耗在對這些法定事項上的法庭調查之上。如果 像一審那樣在審理過程中,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還不停的補充證據,會導致延期審理情形的出現,所以為了提高庭審效率和質量,應當將辯護人提出的法律申請進行先行處理,這才是依照法定程序審理案件的方式,本案一審存在大量的問題,二審應當本著對事實、對法律負責任的態度來撥亂反正,不能走過場,我們每個人都要對法律負責任?!?/p>
法庭上,張新年強調,律師的閱卷權沒有得到全面保障。在已閱的案卷中,缺失了很多頁內容,辯護人要求查閱,迄今沒有給辯護人查閱。
“目前經初步閱卷,意外發現岱岳區法院在向貴院報送本案一審卷宗材料時涉嫌大量隱匿案卷材料。例如,審理卷卷二中缺失第 416 至第 549 頁,審理卷卷十中缺失第 2195頁至第 2199 頁、第 2230 頁至 2236 頁。”
律師閱卷權沒有得到全面保障,律師沒有拿到全部案卷,該案目前并不具備開庭條件。
庭審中,審判長屈玉濤竟然要求書記員不記錄張新年律師的發言。
依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書記員應該是司馬遷,是剛正不屈的史官,必須如實記錄法庭上的內容。審判長屈玉濤不讓記錄律師發言內容,完全錯誤的,屬于濫用職權。
由于法庭恣意違法,下午庭審沖突愈加激烈。張新年律師在法庭上說,“辯護人已經依法對你提出回避申請了,現在應當休庭先行解決回避問題,解決你是否還有資格審理本案的問題,目前你對本案是否具有審判權處于待定狀態,在院長做出決定之前,你無權繼續主持庭審,目前你違法強推庭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不僅相關庭審活動是無效的,你本人也涉嫌濫用職權。”
審判長屈玉濤要求高丙芳闡述上訴理由,高丙芳說,上訴理由我要說,但現在應該先解決回避問題,安排庭前會議。審判長說,“沒有被告人辯解,證據確實充實的,可以依法審判”。高丙芳聽到此言論,憤怒地說,“簡直無恥透頂,你們不要一點臉了!”
整整一天時間,開庭圍繞回避與應該召開庭前會議展開,沒有解決任何一個問題,浪費的是司法資源和所有訴訟參與人的時間。
作者:范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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