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大環境下,數字經濟飛速發展,外賣騎手、網絡主播、網約車司機等新職業如雨后春筍般涌現,此類新業態勞動者權益應當如何更好保障?
*圖源網絡
近日,湘橋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涉網絡主播的勞動爭議案件。
案情回顧
陳某是廣東某職業技術學院繼續教育學院的一名非全日制在校學生,2023年4月,他通過應聘成為潮州市某科技公司的帶貨主播。該公司通過微信群對陳某的直播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內容等進行管理安排并按月發放工資。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相關合同。2023年8月10日,該公司員工在微信告知陳某直播暫停,陳某也未就該事與公司進行協商。直播暫停后,潮州市某科技公司拖欠陳某1個月9天的工資未發。
陳某就上述糾紛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潮州市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潮州市某科技公司主張陳某為在校學生,無法建立勞動關系,另外其只是為陳某提供直播場地,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向其支付工資以及其他賠償金。
湘橋法院經審理認為
陳某已達到法定年齡、具備勞動能力,且其并非全日制在校學生,利用工作之余進行成人繼續教育并不影響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故應認定陳某在本案中具備勞動者資格。
有無建立勞動關系則應看當事人雙方是否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征。勞動關系的成立具有較強的人身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本案中潮州市某科技公司員工通過微信對陳某進行用工管理,且在勞動用工過程中,體現出潮州市某科技公司的意志,具有較強的人身從屬性;陳某依約完成直播任務,潮州市某科技公司每月定期向其發放工資,體現出持續穩定的特點,具有相當的經濟從屬性。故當事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此外,綜合有關事實與證據,當事人雙方屬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故潮州市某科技公司應向陳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綜上,法院判決潮州市某科技公司應支付陳某拖欠工資7150元以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75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8150元。
法官提醒
企業應當規范用工,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以及行業氛圍。同時,廣大勞動者,特別是網絡主播等新業態從業者,要提高法律意識,在簽訂合同前需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工作中及時保存工作安排、工資發放等相關證據。
撰稿:王瑞 陳浩純
來源:湘橋法院
編輯:張蝶 吳柏霖
審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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