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首批入庫典型案例246件,鎮江法院4篇案例入選。
讓我們來一起了解下
鎮江法院的入庫案例吧
案例一
葛某甲與張某贍養糾紛調解案
——調解員釋法明理化解喪偶女婿與岳母贍養糾紛
推薦部門
揚中市人民法院
化解單位(調解組織)
新壩鎮某村人民調解委員會
基本案情
葛某甲系張某的岳母。2024年2月,葛某甲女兒葛某乙去世,葛某乙生前在某基金留有存款280000元。2024年2月底,葛某甲在所在地公證機構辦理放棄繼承遺產公證,聲明放棄對女兒葛某乙遺產的繼承。葛某甲放棄繼承后,張某繼承了妻子葛某乙的遺產。后葛某甲因生活困難,認為其放棄繼承聲明并非真實意思表示,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公證,并繼承其女兒葛某乙遺產;后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張某履行贍養義務。
解紛要旨
本案系因繼承引發的矛盾糾紛。在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中,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當姻親關系中作為親屬中介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對死亡一方的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并無明確法律規定。本案調解的典型意義在于,在法律沒有規定女婿對岳母負有贍養義務的情形下,調解員將公序良俗與尊老習慣、道德規范等融合到調解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老人放棄繼承后導致生活困難問題,引導喪偶女婿為年邁岳母提供一份生活保障之力。該案的化解,既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化解了矛盾糾紛,及時修復破裂的家庭關系,更促進了家庭和睦,引導了老有所依、老有所養的社會風氣。
案例二
劉某與貢某名譽權糾紛調解案
——“當面開解+批評教育”化解網絡侵權糾紛
推薦部門
丹陽市人民法院
化解單位(調解組織)
丹陽市人民法院訴前調解中心
基本案情
男子貢某與女子劉某是同事關系,二人在工作中逐漸產生感情,并在2023年8月確定戀愛關系。后因性格不合,劉某于2024年初向貢某提出分手。分手后,貢某在二人共同的多個微信群發送貶低劉某人格的信息,導致劉某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甚至有了抑郁傾向。劉某將貢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在相關微信群中澄清事實、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解紛要旨
此案是名譽侵權案件且涉及網絡信息侵權,具有傳播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會給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傷害。名譽對公民至關重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為了避免給當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調解員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分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勸解,使得申請人的情緒得以好轉;并對被申請人進行批評教育,使得被申請人認識到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內的言論同樣應受法律約束。在雙方情緒得以緩解平復后,再讓雙方當事人面對面協商處理,最終使矛盾得以化解。
案例三
盧某與丁某委托合同糾紛調解案
——“三步走”調解法化解熟人委托糾紛
推薦部門
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
化解單位(調解組織)
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 京口區非訴訟服務分中心
基本案情
盧某將一黃金地段商鋪委托給鄰居丁某出租,并簽訂了書面委托合同。丁某在尋租過程中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最后以較高于周邊的價格將該商鋪出租。租賃合同由丁某簽訂,租金亦由丁某代收。但因事先并未明確約定是否為有償委托,且雙方對丁某尋租的工作量及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雙方產生矛盾,丁某一直未將租金給付盧某。盧某催要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解紛要旨
隨著社會分工細化、業態形式復雜化,司法實踐中委托合同糾紛在合同效力認定、有償與否、受托人過錯認定及費用承擔等方面存在一定爭議,尤其是在本案熟人委托的情形下,往往因合同約定不明確而引發糾紛。本案通過調解員的多次談話與疏導,采取“三步走”調解工作法,重新構建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的信賴基礎,明確雙方訴求,找到因礙于熟人關系而就報酬費用難以啟齒的矛盾點,從而尋求雙方的利益平衡,促成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另外,關于無償委托與有償委托之間的轉換,對報酬等事項如何認定等也是此次調解工作的難點。受托人依靠自身資源,付出大量時間、精力,才獲得了委托成果,但委托合同對報酬和費用承擔等事項并未明確。調解員在專業法官指導下,疏解雙方“心結”,并提出按照行業慣例和交易習慣酌定的和解方案,得到了雙方認可,促使這起熟人委托引發的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案例四
某投資公司與某研究院公司增資糾紛調解案
——商會調解化解千萬股權回購糾紛
推薦部門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化解單位(調解組織)
鎮江市總商會人民調解中心駐潤州區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站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案外人與某研究院等簽訂《增資協議書》,約定案外人向目標公司投資2825萬元,占股25%,同時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在一定情形下,案外人有權要求某研究院回購其所持目標公司的股權。上述協議簽署后,案外人依照合同約定完成全額實繳出資。2017年1月,某投資公司從案外人處受讓其所持有的目標公司全部股權,并支付了全部股權轉讓款。后因目標公司一直未分紅且未完成上市,股權回購條件成就。某投資公司與某研究院經兩年多交涉未果,2023年8月向商會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解紛要旨
本案中涉及的協議含有對賭協議成分。對賭協議是指在股權性融資協議中包含了股權回購或者現金補償等對未來不確定事項進行交易安排的協議。從簽約主體的角度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和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調解此類糾紛時,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平衡投資方、公司股東、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在調解過程中,商會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商會調解在化解民營經濟領域糾紛的專業優勢,提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既滿足民營企業快速化解糾紛的實際需求,降低企業解紛成本,也促成企業互諒互讓,實現糾紛最優解。
下一步,鎮江法院將繼續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進一步凝聚糾紛解決合力,持續推動“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迭代升級,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
編 輯:趙品軒
校 對:常文金
審 核:孫彩萍
來 源: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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