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能源車市場的火爆,隨之而來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近日,一起奔馳電動車的維權案件,引起了媒體的關注。
事情經過
2021年,張某以42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臺奔馳電動車。時隔不到一年,張某就發現車輛在路面行駛時,會出現突然不動的情況。一直到2023年,張某在兩家奔馳4S店共維修9次,期間還更換過兩次電驅動。
問題頻發的車輛,讓張某對車輛的質量深感質疑,于是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退貨退款。理由是:2022年2月18日,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發布了一則召回聲明。該聲明載明,由于電動驅動模塊制造偏差,本次召回范圍內部分車輛電動驅動模塊內的冷卻系統可能存在密封不足,導致冷卻液滲漏。如果生產序列編號在受影響的范圍內,則免費更換改進后的電動驅動模塊總成,以消除安全隱患。而張某所購買的汽車恰巧就在該生產序列編號范圍之內。
另外,張某還認為自己的車輛符合汽車三包法中退貨退款的相關規定。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張某曾因質量問題,對前、后行駛驅動電機分別進行過一次更換。那么前后行駛驅動電機是否是一回事,這兩次更換是否屬于三包政策中的累計兩次更換,成為了這起案件審理的焦點問題。
法院最終駁回了車主的訴訟請求
首先針對召回問題,該案法官表示:我們確實可以看到召回通知上,寫到車輛某些方面是存在問題的,這個問題會嚴重影響到他(車主)的安全行駛,所以將該批次的車輛進行了召回。但是這種情況跟本案是不相符合的,因為它寫得非常清楚,就是為了解決冷卻液滲漏到電機里面的問題,要進行檢測。符合這種情況的話,是要免費更換的。更換之后的話,這個車是再次投入使用的。
關于是否符合汽車三包法的爭議,該案法官表示:三包法里寫得非常清楚,汽車的驅動可以分為前橋和后橋,就是分為兩部分的,不是一個主要零件。那據此的話,就要達到兩次及以上的規定,最后我們就認定,目前這個車的情況是不符合相應的法定的退貨情況。
最終,法院駁回了張某退款退貨的訴訟請求。
律馳駕道觀點
一、召回制度與三包政策的區分適用
根據法院認定,奔馳公司發布的召回通知旨在解決“冷卻液滲漏導致電機安全隱患”問題,且召回措施為“免費更換改進后的電動驅動模塊總成”。該召回程序符合《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規定,其法律性質屬于企業主動消除缺陷的補救措施,而非直接觸發三包法中的退貨權利。
二、“兩次更換同一主要部件”的爭議焦點
根據汽車三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退貨條件需滿足“同一主要部件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兩次仍無法正常使用”。本案中,車主分別更換了前、后行駛驅動電機各一次,但法院認定:
1.技術區分:前橋與后橋驅動電機在車輛設計中屬獨立部件,功能與安裝位置均不同,不屬于“同一主要部件”。
2.法律解釋:三包法未將不同部件的更換次數合并計算,故兩次更換行為未達到法定退貨門檻。
三、爭議空間
若車主能證明前、后電機存在同一根源性質量問題(如設計缺陷導致系統性故障),或可主張“實質同類問題”,但需提供充分技術證據。本案中,車主未能就此舉證,法院據此作出不利于車主的認定。
四、對車主的建議與啟示
1.重視證據留存:若主張系統性質量問題,需通過第三方檢測報告等技術證據證明故障同源性,而非僅依賴維修記錄。
2.明確法律適用場景:召回與三包制度目的不同,車主應區分兩者權利主張的路徑。例如,若召回維修后問題仍未解決,可依據三包法進一步維權。
3.上訴或協商途徑:本案車主仍可通過上訴程序挑戰法院對“同一主要部件”的狹義解釋,或與廠商協商折中補償方案(如延長保修、經濟補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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