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張三,廣州某公司員工,因個人原因放棄繳納社保,后又反悔要求公司補繳,因產生高額補繳滯納金,雙方發生糾紛,最終對簿公堂。
【背景】
2008年12月5日,張三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申明函》,確認其已在家鄉參保,不愿公司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聲明明確表明:公司支付的薪酬中已包含社保補償,張三自愿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的權利,并承諾不因此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爭議爆發】
直至2022年,張三申請補繳2006年5月至2021年12月的社保費用,補繳金額為用人單位應承擔部分114,369.58元,個人承擔部分52,066.94元,并產生了138,180.98元的滯納金。滯納金的承擔問題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公司認為,《申明函》是張三自愿簽署,明確表示放棄參保,但張三未及時主張權利,導致滯納金不斷累積,應對滯納金損失負責。張三則認為,公司未履行法定義務,滯納金應由公司承擔。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申明函》違反法律規定,無效。公司與張三均未履行法定義務,對滯納金的產生均有責任。根據雙方過錯比例,張三需向公司支付滯納金43,227.66元(按照個人應繳比例計算)。
【二審判決】
張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認為依法參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義務。張三雖稱被欺騙簽署《申明函》,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且長期接受不繳納社保的狀態,對滯納金的產生亦有過錯,按比例分擔符合實際。
【案情分析】
《申明函》的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和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負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任何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或聲明,如果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均屬無效。
滯納金的產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被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產生是由于未按時繳納社保費,而不僅僅是由于個人的放棄聲明。
雙方的責任:
法院認定,公司和張三均未履行法定義務,對滯納金的產生均有責任。公司未依法為張三繳納社保,張三也未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導致滯納金不斷累積。
【二審判決】
《申明函》無效:
法院認定《申明函》無效,因為其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滯納金分擔:
根據雙方的過錯比例,張三需向公司支付部分滯納金。
【行動建議】
1.依法參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任何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或聲明均屬無效。
2.及時主張權利:
勞動者應及時主張自己的社保權益,避免因長時間未主張而導致滯納金的累積。
3.保留證據:
勞動者在簽署任何涉及社保的文件時,應保留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案號:(2024)粵01民終4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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