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樊某某與龔某某(已去世)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海州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樊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龔某某本金10萬元及利息。后樊某某不服,上訴至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期間,龔某某因外傷性猝死,二審法院將被上訴人龔某某變更為其妻陳某某。2020年1月17日,二審判決:樊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陳某某本金10萬元及利息。
案件審理
判決生效后,因樊某某未按時履行上述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陳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向海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海州區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樊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樊某某在收到執行令三日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在執行中,如果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補充報告。
樊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未按要求如實報告財產情況。2021年11月,樊某某將其名下價值約160余萬元的房產一套以120余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其姐姐樊某云,后樊某云在該房產上設立抵押權,導致樊某某名下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海州區人民法院將樊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立案偵查。2024年12月,海州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海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審理期間,樊某某與陳某某達成和解,樊某某自愿支付陳某某人民幣19萬元,并約定在2025年6月份之前再支付陳某某1萬元,樊某某取得了陳某某的諒解。
海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樊某某在強制執行期間,明知有財產可用于執行,仍故意以低價轉賣房產,實現其轉移財產以逃避執行的目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樊某某與陳某某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且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決定對其適用緩刑,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樊某某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后,沒有考慮依法履行法律義務,而是將其名下房產低價轉移到姐姐名下,抗拒法院執行。其漠視法律、對抗執行的行為,既是對申請執行人權益的侵害,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依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圖源網絡
編輯 | 王瑞普
供稿 | 海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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