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發現債權人是職業放貸人,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嗎?錢需要還嗎?
「法律解答」
俗話說得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即便債權人是職業借貸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還得要還。
倘若債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害債務人的財產,該行為則不為法律所支持,此時債務人是受害者,債權人是犯罪行為人,對已獲取的錢款應當予以退賠。
對于職業放貸人,是否涉嫌非法經營罪,2018年公安部等四部門發布《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后曾引發了諸多討論,對于這種放貸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的觀點開始日漸增多。
但從最高院的相關批復以及目前的司法實踐現狀來看,對職業放貸人的態度是不支持,不否定,不鼓勵,別碰紅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的批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粵高法刑二他字第16號《關于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以發放高利貸為業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請示》收悉。 我院經研究認為,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人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此類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故對何偉光、張勇泉等人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后續出臺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也逐漸向著市場化的、科學的利率在進行演化,確定了四倍LPR的基準線。
通過實踐案例確認了當債務人歸還的金額超出四倍LPR后的認定規則。
本案借款本金為8397.5萬元,已歸還11050萬元,逐筆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超過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的規定抵扣本金,至帥遠林、李偉起訴時,案涉借款本息已歸還完畢。因此,二審法院根據以上規定,認定華瑞鼎興公司、魚塘煤礦、牛吃水煤礦、陳家溝煤礦支付超過四倍利率部分應相應抵扣本金,并無不當。
參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161號
所謂紅線則是指職業借貸人的錢款來源是否合法,即是否存在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非法集資等行為獲取資金轉而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出借的行為,或存在利用“套路貸”的情形。
前者毋庸贅述,債權人并非利用自由資金進行的出借行為,并且具有了一定銀行金融機構的特征,故而需要嚴厲打擊。
后者,則是債權人欲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占有被害人的財產,該行為可能涉嫌虛假訴訟、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
而對于這部分,司法實踐中對于審判者的要求會更高,需要審判者能夠穿透式審查,查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以及背后掩藏的法律關系,而不能僅僅做形式審查,機械判案。
綜上,倘若因套路貸成為被執行人的,建議積極維權,爭取早日脫離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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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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