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集體決策辦理“還舊借新”貸款不一定能阻卻刑事責任,律師應構建“形式合法+主觀無過錯+因果關系斷裂”的立體辯護框架。
案情介紹
在鎮檢刑不訴〔2021〕78號案件中,張某乙先后以李某甲、遆某某、李某乙之名,在鎮平縣農村信用社貸款200萬元、175萬元、20萬元,到期后沒有歸還。2013年4月,縣聯社成立了以主任喬某某為組長的“清收盤活”領導小組,同時又通過了對7500萬不良貸款如何盤活的會議紀要,規定了對所有涉及不良貸款還舊借新而新發生的貸款,按照‘換約不換責,賬走責任留’的原則處理,對現經辦及審批人員一律免予追責等內容。
爾后,喬某某帶隊多次找張某乙協商還貸辦法,最后商定,由張某乙以自己的**物流公司名義申請貸款240萬元,用以歸還上述貸款本息,由**信用社負責辦理具體手續。**信用社客戶經理張某甲、慕某某負責此筆貸款的貸前調查,審查主責人為李某丙,**信用社主任劉某某負責審核上報。2014年8月28日,款貸出后全部歸還了上述貸款的本息。該筆貸款于2015年由**信用社排查為高風險貸款,于2017年11月被**信用社起訴至鎮平縣人民法院,還處于執行階段。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劉某某為鎮平縣**物流有限公司辦理的貸款為非法律意義上的貸款,且經單位集體研究并予以免責,也沒有證據認定損失的造成與張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被不起訴人張某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案情概述與爭議焦點
在鎮檢刑不訴〔2021〕78號案件中,張某乙通過冒用他人名義多次貸款后形成不良債權,鎮平縣農村信用社通過“還舊借新”方式以張某乙的物流公司名義發放240萬元新貸,用于歸還舊貸本息。該筆貸款后續被認定為高風險貸款并進入執行程序。檢察院認為,涉案貸款“非法律意義上的貸款”,且經單位集體研究免責、無直接因果關系,故對經辦人員張某甲、劉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爭議焦點在于:
1. “還舊借新”貸款的法律性質認定是否合理?
2. 單位集體研究免責能否排除個人刑事責任?
3. 因果關系與損失認定的邏輯是否成立?
法律分析
一、“還舊借新”貸款的法律性質辨析
“借新還舊”是金融機構常見的債務重組手段,但其合法性需滿足特定條件。根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6條及司法實踐,借新還舊屬于“債務更新”,需主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符合以下條件: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貸款手續完備、擔保有效、屬于周轉性貸款。
本案中,新貸資金直接用于償還舊貸,形式上符合“債務更新”特征,但存在以下問題:
- 貸款用途的真實性:新貸名義為物流公司經營,實際用途為償還舊貸,涉嫌虛構貸款用途,可能違反《貸款通則》關于貸款用途真實性的規定。
- 擔保有效性存疑:若新貸未重新落實有效擔保或抵押(如沿用舊貸擔保),則可能因舊債消滅導致原擔保失效,新貸擔保效力存在瑕疵。
- “非法律意義貸款”的定性矛盾:檢察院認為新貸“非法律意義上的貸款”,但《民法典》并未否定此類操作的合同效力,僅對擔保責任進行限制。若新貸手續合法(如合同簽訂、審批流程完備),則其仍屬有效民事行為,否定其法律屬性缺乏依據。
結論:單純以“借新還舊”否定貸款法律性質的理由不充分,需結合貸款用途真實性、擔保有效性等具體要件綜合判斷。
二、單位集體研究免責與個人刑事責任的沖突
檢察院以“單位集體研究免責”作為不起訴理由之一,但此邏輯存在以下法理缺陷:
- 單位犯罪的雙罰制原則:根據《刑法》第186條,違法發放貸款罪可構成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即使單位內部通過會議紀要免責,亦不能對抗刑法規定。
- 直接責任人員的獨立性:經辦人員張某甲、劉某某作為貸款調查、審核的直接責任人,其行為是否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如違反國家規定、主觀故意或過失),需獨立于單位決策進行評價。單位集體決策可能影響主觀過錯認定,但不能直接排除責任。
- 司法實踐中的矛盾:類似案件中,部分檢察院以“單位免責規定”或“履職行為系執行指令”為由不起訴,但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例明確,即使受領導指派,若行為明顯違法且造成損失,仍需承擔刑事責任。
結論:單位內部免責決議無法阻卻個人刑事責任,需重點考察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及主觀過錯。
三、因果關系與損失認定的局限性
檢察院認為“無證據證明損失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此觀點存在以下問題:
- 損失認定的時間節點: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包括“數額巨大”或“造成重大損失”。本案中,新貸發放時舊貸風險已暴露,新貸用途為掩蓋舊貸不良狀態,其本質是將即期風險轉化為遠期風險。2017年該貸款被列為高風險并進入執行程序,表明損失實際發生,僅因執行未終結而損失金額未最終確定。
- 因果關系的間接性:違法發放貸款行為與損失之間常存在間接關聯。若經辦人員未嚴格履行貸前審查義務(如未核實貸款用途、擔保真實性),則其失職行為與貸款最終損失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 “換約不換責”的合規性:信用社通過“賬走責任留”原則將責任轉移至原經辦人員,但此操作可能違反銀保監會對不良貸款分類及責任追究的規定,進一步佐證貸款發放的違規性。
結論:以“損失未最終確定”否定因果關系過于機械,應結合行為違規性與風險傳導機制綜合認定。
四、綜合評析與理論延伸
本案折射出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認定中的三大困境:
- 行政合規與刑事違法的界限:金融機構為化解不良貸款采取的“創新”手段(如借新還舊)可能游走于合規邊緣,需明確行政違規與刑事犯罪的區分標準。
- 單位意志與個人責任的平衡:在集體決策背景下,如何界定直接責任人員的主觀過錯(明知或應知違法性)成為關鍵,需避免以單位責任替代個人責任。
- 損失認定標準的僵化:現行司法解釋以“直接經濟損失”為追訴標準,但金融風險的滯后性與復雜性要求對“損失”作擴張解釋,涵蓋風險累積與傳導效應。
建議:未來立法或司法解釋應細化“借新還舊”的合法性條件,明確單位犯罪中個人責任的認定規則,并引入“風險本位”的損失認定模式,以應對金融犯罪的專業化與隱蔽化趨勢。
五、對律師辯護的啟示
該案例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辯護提供了以下關鍵啟示:
- 精準辨析“還舊借新”的合法性與合規性
- 辯護中需重點論證“借新還舊”是否符合《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6條及《貸款通則》的要求,尤其是貸款用途的真實性、擔保有效性等核心要件。例如,若新貸擔保系沿用舊貸且未重新辦理登記,可主張擔保存在瑕疵,但需結合具體證據說明是否構成“虛構用途”或“違規操作”。
- 切割單位決策與個人責任的關聯
- 單位免責的局限性:根據《刑法》第186條,即使存在單位集體決策或內部免責規定,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仍需獨立評價。辯護時可主張“單位決策僅是履職背景”,重點證明經辦人員無主觀故意或過失(如已盡形式審查義務、未發現明顯風險)。
- 主觀過錯抗辯:若行為人系執行上級指令且無違法認知(如“換約不換責”是行業慣例),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例,主張其缺乏“明知違法”的主觀要件,從而排除刑事責任。
- 挑戰因果關系與損失認定的邏輯
- 風險傳導的間接因果關系:若貸款發放存在明顯違規(如未核實擔保、放任用途不實),可承認行政違規,但否定其與損失的直接關聯,強調金融風險的多因性(如市場變化、借款人經營惡化)。
- 強化行政合規與刑事違法的邊界
- 區分行政違規與刑事犯罪:若“借新還舊”僅違反行業規范或內部流程(如未重新落實擔保),但未觸犯《刑法》第186條的“違反國家規定”,可主張其屬于行政監管范疇,不構成刑事犯罪。
- 援引同類判例與行業實踐:通過檢索類似案件中法院對“借新還舊”的定性(如是否構成“以貸還貸”或“掩蓋不良”),結合行業普遍操作模式,削弱檢方指控的“明顯違法性”。
- 程序與證據層面的突破口
- 質疑證據充分性:若檢方未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貸款用途虛假或故意違規(如會議記錄、簽字文件),可主張“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利用責任轉移條款:若信用社通過“賬走責任留”將責任歸咎于原經辦人,可主張新貸發放系風險化解措施,經辦人員無獨立決策權,進一步切割責任。
- 未來立法與司法趨勢的預判
- 推動“風險本位”損失認定:在辯護中引入金融風險滯后性、復雜性的特點,主張損失認定應涵蓋風險累積而非僅最終經濟損失,以應對檢方機械適用“直接損失”標準。
總之:從辯護角度,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通過法律解釋與證據對抗,將“借新還舊”的操作定性為行政違規而非刑事犯罪,并切割單位決策與個人責任。律師需綜合運用實體法規范、行業實踐、判例援引及證據攻防策略,構建“形式合法+主觀無過錯+因果關系斷裂”的立體辯護框架,以爭取無罪或罪輕結果。
個人觀點,AI輔助
作者簡介
游濤,微信:youtaojudge,世理法源平臺創始合伙人(www.shilifayuan.com)
業務領域:科技互聯網、娛樂與新媒體版塊刑事風控與合規解決方案,特別是網絡犯罪、金融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從事法務、合規工作二十余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
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網絡游戲外掛刑法規制》《使用網絡爬蟲獲取數據行為的刑事責任認定》等論文十余篇,在《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P2P網絡平臺上淫穢視頻傳播行為的刑事責任》等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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