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揚
一、新聞事件——濟南學生反擊醉漢事件真相大白!警方通報:學生防衛過當
近日,濟南一所高校里,三名男學生與三名醉酒男子發生了沖突,甚至演變成了打架。這起事件一時之間在網絡上傳開來,引發各界熱議。
人們關注的焦點主要在:醉漢是否調戲女學生,學生是否正當防衛?各種猜測層出不窮,輿論一時激烈交鋒。
這起事件剛剛發生時,許多人都站在學生一邊,認為他們是伸張正義、保護同學。因為有傳言說,醉漢調戲女學生,還想進入校園,于是男學生挺身而出,與醉漢發生沖突。他們認為學生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是完全合法的。他們指出,在面對不法侵害時,人們有權采取必要的防衛措施來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然而,就在網絡上對學生們的行為一片叫好的同時,警方也介入了調查。經過詳細的調查取證,警方得出的結論卻與網絡上的傳言大相徑庭。
警方通報,防衛過當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當天下午,三名醉酒的男子因為某些原因與一位外賣員在校門口發生了口角沖突。而恰好,三名女學生也經過了這個現場,她們因為好奇心或是其他原因,也與這三名醉漢發生了言語上的爭執。但隨后,三名女生并沒有過多糾纏,選擇離開了現場。
然而,事情并沒有因此平息。過了一會兒,三名男學生來到了校門口,他們看見了那三名醉漢,似乎覺得這是個“伸張正義”的好機會。
于是,他們主動上前與醉漢們發生言語沖突,甚至用石塊進行投打。這樣的行為自然激怒了醉漢們,他們憤怒之下打開了校門,進入了校園想要與學生理論。隨后,兩方就發生了激烈的打斗。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曾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防衛過當,他將為此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通過警方的通報,我們終于了解了事件的真相:原來并不存在所謂的“調戲女生”的行為,那三名學生也并不是在“正當防衛”,而是主動挑釁引發了事端。
二、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三、法律知識學習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一)起因條件
需要為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一般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財產,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對于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并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于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系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于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么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二)時間條件
需要為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后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著手殺害行為,但也被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后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為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后進行的防衛,屬于防衛不適時。具體分為:事前防衛(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衛(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稱為“先下手為強”。防衛不適時不屬于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
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為都可進行正當防衛。
(三)主觀條件
需要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后者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防衛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當防衛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相互斗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于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毆結束后,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不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準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為并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四)對象條件
需要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伙進行防衛。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險。
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
(五)限度條件
需要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并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奸,乙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于正當防衛的范圍。
四、事件反思
本次新聞當中,孟某等人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校規校紀,更觸犯了法律底線。
當然,面對突發事件時,切忌輕信網絡傳聞,更不能在摸清真相之前就草率下結論。我們需要保持冷靜和理性,通過正規渠道獲取準確的信息,多方求證,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
同時,學生的防衛過當行為也給我們帶來了深刻的反思。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就應該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面對挑釁和沖突時要保持理性,不要因為一時的沖動而做出過激的行為。否則,不僅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更可能產生無法挽回的嚴重后果。
此外,我們也應該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引導,讓他們明白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應該如何正確處理。學校和家長都應該承擔起責任,加強對學生法治意識的培養,讓他們知法、懂法、守法,避免因為缺乏法律知識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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