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們,今天全國鄉村振興發展促進中心來和大家聊聊一個關注度超高的話題 —— 城里人到農村買房起糾紛,法院到底會怎么判?咱們都知道,農民的房子按規定只能賣給同村人,城里人到農村買房是不合法的。可總有些城里人抱著僥幸心理,覺得沒啥大不了,真到起了糾紛,那可就麻煩大了。
先來說說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相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農村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相關聯。城里人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原則上是不能購買農村房屋的 。
具體到法院判決,情況還挺復雜,咱一條一條捋。
1、合同有效性認定:如果是 1998 年以前買賣的,并且辦理了相關產權證,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合同有效。因為在當時的政策環境和法律規定下,這樣的交易是被認可的。1998 年以后呢,要是得到了相關組織和部門的批準,合同也可以認定有效。這體現了法律對合法合規交易的保護。比如說,老張 1995 年在農村買了套房子,辦理了完整的產權手續,后來賣房人反悔想收回房子,法院就會依據合同有效性,駁回賣房人的訴求。
2、未獲批準的合同處理:要是沒有得到相關組織和部門的批準,這得分兩種情況。第一種,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購房人居住使用多年了。本著尊重現狀、維護穩定的原則,法院會支持購房人繼續占有、使用該房屋的權利。像老李在農村買了房,住了十幾年,周圍鄰居都知曉并認可,這種情況下,即便合同沒獲批,法院也會保障他的居住權益。第二種,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居住使用時間不長,法院大概率會判決合同無效,雙方各自返還房屋和購房款。這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交易還沒有形成穩定的居住和使用狀態,恢復原狀是比較合理的解決方式。
3、涉及拆遷的情況:要是買賣的房屋涉及到拆遷,那就更要慎重處理了。法院會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及房屋現狀,由購房人和賣房人按比例分配補償款,一般是在七三開或者六四開。比如小王買的農村房子要拆遷了,雖然合同可能存在問題,但他也在房子里居住了一段時間,投入了一定的生活成本,法院就會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合理分配拆遷補償款。
家人們,這城里人到農村買房的事兒,看似簡單,實則暗藏法律風險。咱們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別因為一時沖動給自己惹來大麻煩。要是大家對這方面還有什么疑問,或者有類似的經歷,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咱們一起學習,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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