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寧檢察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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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銀行工作人員
親自上門為客戶服務
借口包裝流水可辦大額信用卡
實則用客戶手機銀行
轉移詐騙資金
近日
毛某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2024年3月至4月間,毛某某冒充某銀行工作人員,先后在河南汝州,云南曲靖、楚雄等地以為“客戶”包裝流水辦理大額信用卡為由取得“客戶”信任后,“客戶”將自己的手機銀行APP、身份證、銀行卡等提供給毛某某進行操作,毛某某趁機將“客戶”的銀行卡用以接收他人轉賬,再以轉賬、取現(xiàn)的方式將接收的錢款予以轉移。
經查,毛某某共計使用10人的銀行卡,接收并幫助他人轉賬160余萬元。其中,有52萬余元系被害人被電信網絡詐騙的財物。
該案經大姚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大姚縣人民檢察院 楚雄州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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