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多朋友都來問我,拿到一審判決后,沒在 15 天上訴期內上訴,之后發現案件有問題,還能不能申請再審?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就來把這個事兒徹底說清楚!
先給大家吃顆定心丸,沒上訴并不意味著就完全失去了申請再審的機會。但這里面門道可不少,聽我慢慢道來。
根據最高法院民二庭第 13 次法官會議紀要,對于沒有正當理由不上訴,卻又想申請再審的情況,是要限制再審申請權的。也就是說,要是你沒正當理由,輕易放棄了上訴這個 “黃金機會”,后續想申請再審可就難了。但也別慌,如果有正當理由,那申請再審的權利可不是必然被禁止的。
那什么樣的理由才算正當呢?下面這五個法定再審事由記牢了。
第一,沒有經過傳票傳喚就缺席判決。
這個比較好理解,就是你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就敗訴了。這個案子沒有通過正常的送達程序,法官既沒打電話通知你,也沒郵寄傳票,直接就公告送達了。這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等到你發現時,上訴期早過了,甚至都快進入執行階段了。這種情況,當然可以申請再審。
第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
《民訴法》第 211 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里的判決就包括一審生效判決。要是你在判決生效后,找到了關鍵新證據,能改變原判決結果,申請再審就是你的合法權利。
第三,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辛辛苦苦打一場官司,結果發現對方用來定案的關鍵證據是假的,這誰能接受?要是過了上訴期才發現這個問題,即便沒上訴,也完全可以申請再審,讓真相大白。
第四,據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被變更。
這就好比房子的地基都沒了,上面的房子還能穩嗎?原生效裁判依據的事實沒了或者被變更,已經影響原裁判結果了,當然可以申請再審。
第五,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時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
司法公正不容踐踏,要是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存在這些違法違紀行為,那申請再審就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
最后,小政再給大家劃劃重點。一審判決后不上訴,申請人要是能證明自己有正當理由,沒有過錯,也沒有怠于行使訴權,那就享有再審申請權,否則就可能喪失這個權利。還有,對于一審判決中已經作出認定的事項,如果上訴時沒提出異議,可就不能再以該事項為由申請再審了。
總之,法律賦予我們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但也需要我們及時、正確地行使。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幫到大家,要是還有疑問,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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