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表演型”無罪辯護
在辦的一起銷售假茅臺的案件,其中一個嫌疑人剛換了辯護律師。
新換的辯護律師一上來就亮出了自己的三板斧,好像想顯示出自己的高明之處。
因為各個嫌疑人家屬互有交流,這些觀點自然就傳遞給了我的當事人,我的當事人非常喜歡她,說她的想法很好,很專業,還準備安排我們一起吃個飯交流,我倒是并不排斥這種交流,多認識些人總是好的。
當事人通過電話給我大概講了她的觀點,不敢茍同,但我沒有直抒胸臆掃人興致,那樣顯得太沒有情商城府了。
是什么觀點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我總結成幾點。
第一、本案不是共同犯罪;
第二、嫌疑人主觀上并不知道在售的酒為假酒;
第三、已經賣出去的假酒無實物佐證,認定是假酒證據不足;
初看上去非常有道理,提出的疑點一針見血,頗為“專業”。
然而,這些問題我早就注意到,經研究,以上疑點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并不成立,也給當事人解釋過。
如果以上問題能夠成立,毋庸置疑是無罪,應該果斷無罪辯護,實則均是假命題。
只要是人,就一定喜歡聽好話。我曾經在以往的文章中反復提到,當事人非常喜歡聽有利于自己的爽話,不管有無邏輯道理,一聽到自己是無罪,別提多開心了。
我在前面的文章中說過,個案推動法治,是不能以犧牲當事人利益為前提的。
有的律師以犧牲當事人的利益來推進法治、來樹立自己的形象。這就如同一個醫生遇到一個稀有的疑難病,說我要把這個病例研究透,對人類醫學發展作出巨大貢獻。
為此,我就把你這個病人活體解剖了吧,你就別活了。醫學道德、醫生的職業倫理是不允許這樣做的。哪怕錯過了得諾貝爾醫學獎的機會,醫生也要把治病救人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推進醫療科技的發展。
我們也一樣。有時候,我們的理想是受到個案的“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阻礙的。你不能單純地去追求司法公平、公正,因為,某些司法環境達不到你的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你為當事人設計辯護方案時,必須考慮到現實的利益。同樣一個案件,它可能客觀事實是無罪,法律事實是有罪。面對這樣一個案件,你必須跟當事人講清楚,我堅決給你做無罪辯護,按客觀事實來辯護,你一定聽得很舒服,家屬也聽得很舒服,但是,以我的經驗和預判,辦案人不會判你無罪的。
因為,以今天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證據,只能判你有罪。原因很簡單,因為法庭追求的不是客觀事實,而是法律事實。
一個可能無罪的案件況且需要考慮如此之多的現實因素,更遑論一個客觀事實及法律事實均有罪的案件呢,罔顧事實及法律辯護,這不是治病救人,而是謀財害命。
以上三個觀點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是共同犯罪。三個嫌疑人共同出資設立了酒業公司,按照出資額占有股份,約定由其中一位嫌疑人尋找進貨渠道,公司按照1350元的價格購進,每賣出一瓶,銷售價格在1400元以內部分,三個嫌疑人按照股權分配利潤,超出1400元的部分,由銷售者自己獲利。
以上事實均有證據證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內部分工分贓明確,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條件。
新換的辯護人認為不是共同犯罪的核心原因是,負責尋找進貨渠道的嫌疑人隱瞞了真實購進價,并非1350元,而是960元。因此認為,是尋找進貨渠道的嫌疑人銷售給公司。
這種觀點不成立。隱瞞真實進貨價可以說是進貨渠道嫌疑人的一種職務侵占行為,進貨后,三方仍有實施共同的犯罪預謀和行為,不影響共同犯罪成立。
第二、證據足以證實知道是假酒。從交易習慣上可以推斷嫌疑人明知是假酒,同時,嫌疑人供述、微信聊天記錄也能證實知道是假酒。
在證據未經法定程序排除前,就要尊重法律事實。
第三、沒有實物同樣可以定案。雖然已經銷售部分無實物,但未銷售被扣押的實物經辨認為假冒茅臺商標的假酒。上游制假嫌疑人均已招供,嫌疑人供述證實銷售的酒均從已被抓獲的上游制假處購進。補充偵查期間,各個嫌疑人多次簽字確認假酒數量清單。
刑事辯護不是吹毛求疵,一個瑕疵只要不影響大局,可以不提。
真正要提的一定是能夠徹底摧毀控方證據體系的蟻穴,不鳴則已,一鳴一定要驚人,眉毛胡子一把抓是要不得的,要突出重點論。
直白說,以上三個疑點連瑕疵都算不上。
可以想象,如果當事人聽她的做無罪辯護,下場有點慘。
作者:張和玉,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辦有無罪免死緩刑不起訴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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