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大同市平城區古城街道因“破門亮燈”一事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凌晨 1 點,該街道辦公開致歉,然而這一道歉之舉,卻引發了公眾更深層次的思考與諸多質疑。
先看這道歉主體,僅僅是一個街道辦出面。要知道,此事件影響之廣,絕非一個基層街道所能承載全部責任。這般行徑,倒讓人不禁聯想起春晚小品《花架子》里層層加碼卻又只在基層“收場”的亂象,仿佛亂作為的“上限”就定格在了鄉鎮街道這一級別。平城區、大同市兩級政府在此時的“隱身”,實在耐人尋味,難道真就把街道辦當成了“擋箭牌”,讓其獨自承受輿論重壓?
再說致歉時間,凌晨 1 點,這個時段著實詭異。是大同的領導們平日里就習慣了半夜辦公,連蓋章致歉都選在這個時候,還是他們自己也深知此事丟人現眼,企圖趁著夜色偷偷摸摸把歉意傳達,妄想將負面影響控制在最小范圍?可他們似乎忘了,在如今信息傳播飛速的時代,沒有什么能輕易逃過公眾的眼睛。
但真正關鍵的問題在于,這件事的惡劣影響絕非一個街道辦的道歉就能輕易化解,它對大同的營商環境和城市形象造成的創傷,需要更深層次的剖析與補救。
其一,違法行為不容姑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執法人員與消防公職人員半夜撬鎖闖入商鋪強行點燈,這已然是板上釘釘的違法行為。身為執法者,本應是法律的捍衛者,如今卻知法犯法,性質之惡劣不言而喻,簡直就是形成了“物理破壞+權力僭越”的雙重暴擊。
事件中“剪斷門鎖撬壞地板”的細節,猶如現代版“破門律”的重演。涉事部門企圖用“誠懇道歉”化解矛盾,卻回避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五十四條的明確規定:對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處分。
僅僅一個道歉、一句下不為例,怎能平民憤?必須徹查,到底是執法人員擅自妄為,還是背后有領導暗中授意,揪出關鍵責任人,這是讓公眾信服的第一步。
其二,道歉對象不可混淆。古城街道的致歉聲明含糊其辭,堪稱現代版“責任推諉教科書”。他們將道歉對象泛化為“社會公眾”,既模糊了具體受害商戶的個體尊嚴,更暴露出責任倫理的錯位。這實在是搞錯了重點,首當其沖該得到道歉的,是那位被撬了鎖的商戶岳先生,他的合法權益遭受直接侵害,店鋪門鎖被剪、門板和木地板被撬壞,無端增加的電費支出更是讓他平白受損;其次,古城里所有被強制要求徹夜開燈、浪費電能的商戶們也在等待一個真誠的歉意,他們被迫服從不合理要求,生意成本徒增;再者,全體大同市民因這一事件,眼看著家鄉的營商環境被破壞、城市形象蒙羞,他們同樣是受害者,理應得到來自責任方的愧疚表達。
這種操作暗合公共管理中的“責任稀釋”效應:通過將具體責任升華為抽象的社會責任,實現問責壓力的層級消解。
更具諷刺意味的是,聲明中“占用大量社會資源”的表述,恰似明星公關的危機話術。當行政主體模仿娛樂圈的道歉范式,暴露的不僅是語言系統的混亂,更是對公權力倫理的認知錯亂。真正的行政道歉應當遵循“具體對象—具體損害—具體補救”的倫理閉環,而非制造新的輿情泡沫。
其三,經濟賠償刻不容緩。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在撬鎖點燈的過程中,執法人員對商戶財物造成的損壞清晰可見,剪斷的鎖、撬壞的門與地板,還有額外的電費開銷,這些損失無論數額大小,經濟賠償都是天經地義。這不僅是對商戶物質損失的彌補,更是彰顯公平正義的必要舉措。
但現實中,基層政府更傾向用“協商補償”替代法定賠償,這種私了模式實則是將公民法定權利降格為行政恩賜。
其四,強制亮燈規定亟待審視。古城街道致歉時,將問題歸咎于思想急于求成、方法簡單粗暴,可這完全回避了一個根本問題:用《倡議書》強制要求全體商戶徹夜亮燈,這一做法本身是否正當?有無形式主義之嫌?
現場執法人員曾明示,徹夜亮燈是市里的統一規定,那這是否意味著,連撬鎖點燈這種極端行為背后都有著市里的默許甚至支持?如今街道辦出來道歉了,平城區、大同市兩級政府當真就能置身事外?把責任主體徹查清楚,給公眾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這才是真正對公眾負責的態度。
更讓人倍感無奈的是電能浪費背后的治理邏輯。要求商戶徹夜亮燈打造“不夜城”幻象,本質上是將營商環境簡化為燈光秀的行為藝術。這種用電力消耗置換政績數據的做法,與碳達峰戰略背道而馳,暴露出個別官員扭曲的發展觀。
從“山西煤改氣”到“古城亮燈令”,類似事件反復印證著行政體系中的“層層加碼”定律。在壓力型體制下,基層政府為完成上級指標往往突破法律底線,形成“政策初衷—執行異化—問責懸浮”的惡性循環。
若不打破這種制度慣性,今日的撬鎖執法可能演變為明天的更大治理災難。
大同撬鎖點燈事件,不應隨著街道辦的一紙道歉而草草收場,只有將上述問題逐一厘清,依法依規處置,才能慢慢修復受損的營商環境與城市形象,重拾公眾信任。
畢竟,再璀璨的燈光工程,也照不亮失去法治根基的治理迷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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