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們,今天咱們來聊聊打官司里一個很關鍵的事兒 —— 再審。都知道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是案件應當再審的法定條件,可這再審事由到底該怎么用呢?別著急,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就一篇文章給大家講得明明白白!
先來說說,如果想讓再審事由成立,新證據必須得具備兩個要件。第一個是形式要件,它必須是申請再審時新提交的證據,主要有這四種形式:二審結束以后新發現的、新取得的、新形成的證據,這三個都比較好理解,就不多說了。重點講講第四個,原審中雖然提交了,但是未經質證且未作為裁判依據的證據。我給大家舉個真實案例,有一個民間借貸案件,A 起訴 B 還款,B 為了證明自己已經還過錢了,提供了轉賬流水,顯示 B 把錢轉給了 C,還提供了 A 當時讓 B 轉給 C 的錄音。原審法院讓 A 質證,A 說庭后核實后提交書面質證意見,可庭后一直沒提交。法院在沒收到 A質證意見的情況下,直接下判 B 對 A 進行還款,還說 B 和 C 的還款與本案無關,B 得另案解決。這時候 B 要是申請再審,轉給 C 的流水以及錄音雖然之前提交過,但因為未經質證,也沒作為裁判依據,再審的時候依然能當作新證據提交。
說完形式要件,再講講第二個實質要件。新證據得是證明力相當強的證據,也就是說,這份新證據得足以推翻原裁判,或者能證明原裁判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簡單來講,就是這份新證據的出現,得能讓再審以后案件必然被改判,或者有很大可能推翻原裁判。要是你提交的證據,就算是新證據,但改變不了原審裁判認定的基本事實,動搖不了原審裁判的依據或者根基,那它也算不上真正的新證據。比如說,你提交了一份新的證人證言,可這個證人說的事兒和案件關鍵事實沒啥直接關系,對原裁判的認定影響不大,那這份證人證言就不能作為有效的新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時間節點。
家人們,關于再審新證據的事兒,大家要是還有啥問題,或者有相關經歷想分享,都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咱們一起交流交流,說不定能幫到正在打官司的朋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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