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很多人的認知里,親生父母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好像有著天然的優勢,畢竟血緣關系的存在。但實際上,繼父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也是有可能獲得孩子撫養權的。因此,具俊曄有可能獲得孩子撫養權。也許這個認為顛覆了許多人的認知,我特意查了一下臺灣地區的民法。該法第1095條規定,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
仔細閱讀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依據臺灣地區《民法》第1094條,當父母均無法行使監護權時,監護權是有順位的。首先是生存父/母,就像大S的前夫汪小菲,作為孩子的生父,依法享有優先監護權。不過這也不是絕對的,要是生父被認定不適任,比如存在虐待、酗酒、犯罪等《民法》第1094-1條禁止的事由,那監護權就可能會發生變化。
從過往的案例來看,我發現,臺灣有過1例繼父通過收養獲得監護權的情況。這就說明,繼父想要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不是完全沒有可能,只是門檻比較高。那么,具體到具俊曄這邊,如果他想爭取撫養權,我認為有幾種途徑可以嘗試。
第一種是完成收養程序。按照《民法》第1076-1條規定,這需要生父汪小菲同意。但咱們都知道,汪小菲作為孩子的親生父親,對孩子有著深厚的感情,之前也一直很關心孩子的成長,他同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不過萬一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比如汪小菲自身出現了一些重大問題,導致他無法繼續履行撫養孩子的責任,又或者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了一致,那具俊曄就有機會通過這個途徑爭取撫養權。
第二種途徑是證明生父不適格。如果具俊曄能夠收集到汪小菲有家暴、遺棄等證據,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改定監護。但我認為這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有實打實的證據,空口無憑是不行的。而且汪小菲在大眾眼中,一直是一個關心孩子的父親,想要找到他不適格的證據,難度可想而知。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要從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出發。具俊曄需要提交自己的經濟能力、與孩子的情感連結、撫養計劃等證明,來向法院說明由他撫養孩子對孩子的成長更有利。比如,他可以展示自己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也可以證明自己和孩子之間有著深厚的感情,孩子愿意和他一起生活。
在一些其他地區的案例或者法律規定中,就有繼父因為長期陪伴孩子,和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且能夠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最終獲得了孩子的撫養權。比如我國大陸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就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當然,法院在審查撫養權歸屬的時候,會綜合多方面的因素。除了剛才提到的經濟穩定性、情感依附程度,還會考量文化延續性,也就是孩子原有的生活模式,比如孩子一直在國際學校就讀,新的撫養環境是否能夠保證孩子繼續接受這樣的教育;以及親屬支持系統,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協助撫養的可能性。
因此,雖然具俊曄爭取到大S兒女撫養權的難度很大,但從法律規定和過往案例來看,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只要他能夠滿足相關的條件,并且提供充分的證據,還是有機會在這場撫養權的爭奪中占據一席之地的。不過最終的結果,還是要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一切都要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下面是本人春樹律師搜集到的臺灣地區民法典截圖,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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